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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1司惩96号

李志益申请执行孙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司惩决定书

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大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黔0521司惩96号 被拘留人孙大琼,女1969年4月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执行李志益申请执行孙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大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孙大琼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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