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黔0521司惩96号 被拘留人孙大琼,女1969年4月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执行李志益申请执行孙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大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孙大琼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