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2民初1644号
原告:唐书兵,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张家友,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唐书兵与被告张家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书兵、被告张家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书兵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建材,经王玉贵签名接收,原告陆续送了30534.48元的地板砖,2015年4月9日退货1196元,扣除已付定金10000元,被告尚欠货款19338.48元,为此诉求被告偿还上述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家友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订购地板砖,并预付10000元定金。原告所送的地板砖也是王玉贵签名接收的,但被告只欠其3000多元,被告欠款的原因是原告中断送货,造成工期拖延,要求其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订购地板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2014年原告陆续向被告工地送货,经被告看工地的王玉贵签名接收地板砖30475.08元。2015年被告退货1196元,扣除已预付的10000元定金,被告尚欠货款19279.08元。后经催要未果,2019年3月1日原告持据诉至来院,诉求如上。 另外2014年9月7日的60元销售清单,无王玉贵签名。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家友拖欠原告地板砖19279.0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故被告理应支付。对于2014年9月7日的销售清单60元,因无王玉贵签名确认,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抗辩,因未举证证实,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友偿还原告唐书兵地板砖欠款19279.0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清讫。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张家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李雨亭 附:民事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