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田杰,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陈祥利,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杰、陈祥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田杰、陈祥利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予以查封。 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蒲红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世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