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633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钱红,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 申请执行人薛某,男,201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 申请执行人薛有成,男,194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 申请执行人赵德连,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 被执行人陈通国,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侗族,贵州黎平县人。 被执行人王荣成,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侗族,贵州黎平县人。 被执行人凯里市合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凯里市鸭塘街。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钱红、薛某、薛有成、赵德连与被执行人陈通国、王荣成、凯里市合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黔东民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尚欠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1908.78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总队总查控系统查找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股权和车辆登记情况等方面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到黎平住建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通国的土地、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房产登记。 2019年4月1日,本院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凯里市合源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产权登记。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依然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本院均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该案执行至此,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认定该案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绍勇
审判员 韩玉忠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宏刚
书记员陆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