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1QP81A。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恒杰,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姗姗,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103161245,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先锋乡先锋村3组。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姗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立案。因被执行人所住地在依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依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平
审判员 车丽娇
审判员 于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