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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21执恢228-1号

牛志鹏与清徐县鑫宇工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21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牛志鹏;清徐县鑫宇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21执恢228-1号

申请执行人:牛志鹏(小名二强),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农民。

被执行人:清徐县鑫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长头村。

法定代表人:孟青维,经理。保证人:孟青维,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清徐县鑫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清徐县西谷乡长头村。牛志鹏与清徐县鑫宇工贸有限公司、孟青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2017)晋012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2514.1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执行费35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52514.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刘全海

审判员 要经全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彦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