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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4民初1010号

1010宋淮河与尹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淮河;尹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724民初1010号

原告:宋淮河,男,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兵,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原告宋淮河与被告尹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淮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淮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款4159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尹兵在2017年5月7日、2018年5月7日两次向原告赊购肥料共计41595元,均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货款,故起诉。被告尹兵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肥料零售生意,被告尹兵分别于2017年5月7日、2018年5月7日向原告赊购肥料共计41595元,均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推诿至今仍未支付该货款,原告遂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尹兵在原告处赊购41595元肥料,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尹兵给付该41595元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偿还货款,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但因欠条未约定货款给付时间及逾期还款损失计算标准,故对原告逾期利息部分主张,本院参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定,依法调整支持为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尹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淮河货款4159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尹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尹兵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8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韦奇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