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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刑申6号

黄海受贿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黄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川15刑申6号 黄海: 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定罪证据不确实、充分,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担任江安县底蓬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具体负责底蓬场镇建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多名建房户的好处费共计34350元,并为该批建房户的建房事宜进行协调。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已构成受贿罪。本案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江纪函(2013)16号、立案决定书、宜府国土发(2003)96号文件、川府土(2007)310号批复,协议书及票据、审批建房登记台账,底蓬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宜宾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江安县纪委出具的证明,扣押清单及缴款书,证人证言和你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原判根据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予以量刑。因此,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