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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02民初1689号

李继旺与王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继旺;王宜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1689号

原告:李继旺,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王宜来,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郓城县。

原告李继旺与被告王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李继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继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康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士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