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1689号
原告:李继旺,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王宜来,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郓城县。
原告李继旺与被告王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李继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继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康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士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