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805705。
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女,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执行人:董荣博,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荣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02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董荣博:
一、被告董荣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541.94元.二、驳回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董荣博负担25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董荣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董荣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董荣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胡海英
审判员 刘皓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