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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刑终254号

程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当事人
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刑终254号 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军,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军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皖16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2018年10月15日左右,被告人程军在广西南宁东兴口岸以自用为目的,从一男子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3.395kg重的穿山甲甲片,后将甲片放在皖K56M**号白色广汽传祺轿车后备箱中运输到亳州市谯城区。同年10月18日,在亳州市谯城区境内被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穿山甲甲片来源于穿山甲,穿山甲属manis动物被列为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第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年版)附录1。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穿山甲甲片价格为9506元。 据此认为,被告人程军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程军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程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程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程军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军非法收购、运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程军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程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对程军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罗 炜

审判员 杜 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皓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