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徐健,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张集东,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徐建芳,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终5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9日,以(2017)鲁02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集东名下位于莱西市xxx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集东名下且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莱西市xxx户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毅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任佰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