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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执748号

徐健、张集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徐健;张集东;徐建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徐健,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张集东,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徐建芳,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终5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9日,以(2017)鲁02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集东名下位于莱西市xxx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集东名下且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莱西市xxx户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毅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任佰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