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504执57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艾宗其,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赵益,女,汉族,1989年12月3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陈开英,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艾宗其与赵益、陈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益、陈开英所有的价值10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易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