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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执578号

艾宗其与赵益、陈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艾宗其;赵益;陈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504执57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艾宗其,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赵益,女,汉族,1989年12月3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陈开英,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艾宗其与赵益、陈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益、陈开英所有的价值10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易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