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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07执125号

方艳彬、贾玉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0-2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艳彬;贾玉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07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方艳彬,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县。

被执行人:贾玉坡,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艳彬申请贾玉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7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07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守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