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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3执恢388号

梁开俊、裴浩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梁开俊;裴浩翼;裴某;裴国全;张桂连;袁立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恢388号

申请执行人:梁开俊,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裴浩翼,女,200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裴某,女,200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裴国全,男,汉族,1953年6月29日出生,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张桂连,女,汉族,1952年5月16日出生,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袁立广,男,汉族,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肥城市。本院(2015)肥民初字第4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振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