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624民初1153号
原告:张利峰,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大同市人,现住怀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刚,山西北岳(太仆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莲,女,1970年4月19日生,大同市人,现住怀仁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宋钱龙,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峰与宋钱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利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89175元。事实和理由是:2019年6月23日,宋钱龙驾驶××××××半挂车沿205线(大石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鹅毛口村东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沿S205线由东向西行驶张利峰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利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钱龙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利峰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利峰在怀仁市人民医院住院67天,花去医疗费51914.17元。为此提起诉讼。宋钱龙辩称,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会尽可能赔偿。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误工费。被告认为张利峰提供了2019年1-6月的工资表,并非治疗期间产生的误工费。
本院认为,原告只提供了工资表,未提供治疗期间的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故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摩托车车损。由于原告未对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应在鉴定后另行起诉。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3日,宋钱龙驾驶××××××半挂车沿205线(大石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鹅毛口村东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沿S205线由东向西行驶张利峰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利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宋钱龙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利峰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利峰在怀仁市人民医院住院67天,花去医疗费51914.17元。出院后,经朔州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利峰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花去鉴定费3500元。治疗期间,宋钱龙垫付24000元。张利峰的被扶养人有儿子张鹰,生于2010年8月15日,抚养人有二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到伤害,应由侵权人按责任赔偿。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由于宋钱龙未投保交强险,故应由宋钱龙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计算为:医疗费5191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7天=6700元、营养费50元×60天=3000元、护理费46693元÷365天×90天=11513.3元、残疾赔偿金31035元×20年×11%=68227元、精神抚慰金5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790元×9年÷2人×11%=9796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35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800元,合计168950.47元。由宋钱龙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各种费用109336.3元-24000元(垫付)=85336.3元,按责任比例赔偿(168950.47元-109336.3元)×70%=41729.9元,共赔偿85336.3元+41729.9元=127066.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宋钱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利峰医疗费等共127066.2元。
二、驳回张利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原告已预交650元),保全费620元(原告已交),由宋钱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门世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