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72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E座17层-18层。
负责人:陈正斌。
被执行人: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孙史山村村委会西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蒋健。
被执行人:北京信至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四村民营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统焕。
被执行人:黄素梅,女,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蒋健,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谢金霞,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黄素梅、蒋健、谢金霞、北京信至诚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黄素梅、蒋健、谢金霞、北京信至诚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素梅、蒋健、谢金霞、北京信至诚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分别对被执行人黄素梅、蒋健、谢金霞、北京信至诚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统焕、北京天鹏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