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870号之二
原告:威海海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潘治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力,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超威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苘山镇西杨格村。
法定代表人:史燕美。
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浩灏体育用品加工厂,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苘山镇泉州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丛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海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超威渔具有限公司、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浩灏体育用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林均彩
人民陪审员 李胜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向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