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302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祉城,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祉城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卜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祉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祉城在来宾市兴宾区裕达华庭小区维护移动网络,在10栋楼下发现被害人栗某某停放在那里的电动车储物箱里有一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时,顿起贪念将该手机盗走。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的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栗某某。经鉴定,栗某某被盗的金色苹果7plus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4171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祉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祉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祉城在来宾市兴宾区下,将被害人栗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箱里的一部金色苹果7plus(128G)手机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栗某某。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栗某某被盗的一部金色苹果7plus(128G)手机价格人民币417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祉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购机票据,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祉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祉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祉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祉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覃仪晏
审 判 员 罗信红
人民陪审员 左良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浩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