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初494号
原告:曹晓丽。
被告:茂名日报社。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茂名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被告茂名日报社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茂名日报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晓丽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2、判令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首页上向原告书面道歉一个月;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千元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千元,合计1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8月21日在新浪网上夏季紫罗兰的网名开通博客(××/s23s)。至今博客总点击逾五千万次,期间原告曾获得新浪博客回馈博主最具贡献奖,2009、2010、2011年度新浪女性情感十大草根写手、2009年度草根名博情感十大新锐、女性频道及婚姻与家庭杂志60年钻石婚征文三等奖等荣誉,被新浪网认证为情感名博。为防止博文被侵权,原告专门在博客及博文中声明:“原创博文,新浪独家,未经博主许可,任何个人、网站、纸媒不得转载!剽窃必究!”,并在博客上留有相应联系方式。201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茂名新闻网,未经授权,擅自上传原告2010年5月14日原创文章《女人旺夫的5大经典表现》。该篇文章中,被告没有署明来源及作者,来源虚假,且在页面中上传广告谋取利益。擅自修改标题及内容,且在页面中上传广告谋取利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特诉至法院。被告茂名日报社未到庭,其提供书面意见称:1.曹晓丽就本案事实已于2017年7月19日提起诉讼,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属一案两诉;2.已过诉讼时效。围绕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并根据其当庭陈述,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曹晓丽于2008年8月21日在新浪网上以夏季紫罗兰的网名开通博客(博客网址××/s23s),在新浪网上以夏季紫罗兰名义撰写文章,并声明版权“博客博文均为原创,博文版权所有,未经博主书面允许,谢绝一切个人、网站、纸媒转载。如有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并获取授权。剽窃必究!”。2010年5月14日,曹晓丽在新浪博客发表原创文章《女人旺夫的5大经典表现》,署名夏季紫罗兰。2018年10月22日,曹晓丽到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曹晓丽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操作上网,点击桌面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上输入网址http://www.mmlll.net/2017/0828/334286.shtml,点击搜索,打开网页,显示《你是传说的旺夫女人吗》一文,发布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网页上方显示“茂名网”等字样,在该页面中点击茂名网首页,打开网页http://www.mmlll.net,点击网页下方显示“茂名日报版权所有”等字样,点击该网页上的蓝色事业单位标识后,显示“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互联网站标识审核管理平台”的网页,网页中显示有“主办单位茂名日报社”“机构类型事业单位”“机构职能媒体、新闻传播、发行”“网站名称茂名新闻网”等字样。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了查看,监督曹晓丽对有关网页进行了截屏粘贴。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对保全证据过程出具(2018)豫巩证内民字第58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经比对,上述文章与原告被诉侵权文章的标题不一致,但内容基本一致。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截图打印件载明:网站名称名升网、英文域名http://www.mmlll.net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茂名日报社。另查明:1.曹晓丽任郑州市作家协会作家,曾获得婚姻与家庭杂志社颁发证书。2.北京天略图书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曹晓丽于2011年11月29日向该公司递交《女人魅惑男人无需爱的太多》一文,该公司发布于夏季紫罗兰新浪博客,并向曹晓丽支付稿费1300元。3.(2017)豫01民初4635-4638号民事裁定书、传票复印件显示,2017年7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曹晓丽诉被告茂名日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2017年9月8日,曹晓丽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9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曹晓丽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以上事实有新浪网注册信息、夏季紫罗兰博客网页截图、(2018)豫巩证内民字第582号公证书、作家证、荣誉证书、北京天略图书有限公司证明、(2017)豫01民初4635-4638号民事裁定书、传票复印件、相关网页截图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曹晓丽提供的新浪博客网页截图、新浪博客注册信息、身份证等证据,可以认定曹晓丽是《女人旺夫的5大经典表现》的作者,曹晓丽对该文依法享有著作权。经比对,被告主办的“茂名新闻网”刊载的《你是传说的旺夫女人吗》一文,除文章标题不同之外,其内容与原告作品《女人旺夫的5大经典表现》一文内容相同。该文未署作者姓名,且未向曹晓丽支付报酬,侵犯了曹晓丽对该文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原告曹晓丽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茂名日报社称原告曹晓丽就本案事实已于2017年7月19日提起诉讼,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属一案两诉的意见,经查,原告2017年7月19日就本案涉案文章未向本院提起诉讼。关于被告所提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人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因(2018)豫巩证内民字第582号公证书能够显示出被告网站侵犯涉案作品的事实,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当以(2018)豫巩证内民字第582号公证书记载的时间起算,既2018年10月22日,故原告曹晓丽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双方是否达成协议的问题。被告提出就涉案文章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以采纳。关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字数、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及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200元。为恰当地消除被告的侵权行为对曹晓丽造成的影响,赔礼道歉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进行,即应在茂名日报社主办的网站上刊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茂名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主办网站上发布侵犯原告曹晓丽著作权的《你是传说的旺夫女人吗》一文;
二、被告茂名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主办网站首页(网址http://www.mmlll.net)上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三十日,公开向原告曹晓丽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茂名日报社负担;
三、被告茂名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晓丽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茂名日报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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