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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11民初225号

长治县昌源汽车运输队与长治市郊区昌源祥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治县昌源汽车运输队;长治市郊区昌源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411民初225号

原告:长治县昌源汽车运输队,地址:长治县荫城镇。经营者:柳河鱼。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彪,刘子君(实习),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郊区昌源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郊区马厂镇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云生,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长治县昌源汽车运输队与被告长治市郊区昌源祥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复杂,本案将超出审限,现变更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旭辉

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

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