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8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廖洪,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
被执行人:卢全,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廖洪与被执行人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98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本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5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全林
审判员 容怀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