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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245号

董孝军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董兴旺;董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245号

申请执行人:董兴旺,男,汉族,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董孝军,男,汉族,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董兴旺与被执行人董孝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5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5654.65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刑初5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鸿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