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245号
申请执行人:董兴旺,男,汉族,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董孝军,男,汉族,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董兴旺与被执行人董孝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5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5654.65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刑初5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鸿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