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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3执362号

邮政储蓄执行袁某丽、孙某峰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提取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袁某丽;孙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被执行人袁某丽,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孙某峰,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某丽、孙某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某丽、孙某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某丽、孙某峰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某丽、孙某峰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某丽、孙某峰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亚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