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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2793号

尹本燕与邓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本燕;邓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27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本燕,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姊妹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男,1995年4月15日,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义平,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迅达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员,住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尹本燕因与被上诉人邓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6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7.8月份,尹本燕乘坐邓义平驾驶的出租车时双方相识,互相加了微信。2017年12月,邓义平向尹本燕发送微信,并开始追求尹本燕。2018年6月28日晚,邓义平与尹本燕通话中,邓义平提出要买车,尹本燕说你不是买车了吗,邓义平表示你要是用钱我就不买了,尹本燕遂称其要用钱,邓义平通过支付宝向尹本燕转账10万元。后邓义平要求尹本燕偿还该款未果,酿成本诉。另查,邓义平与尹本燕共见面4次。庭审中,邓义平认为该款系借款,提供了与尹本燕的录音资料为证;尹本燕坚持10万元系邓义平的赠予。庭审调解,因当事人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录音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邓义平诉称,2018年6月28日,尹本燕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0万元,其通过支付宝向尹本燕转账,后经其多次索要尹本燕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尹本燕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 尹本燕辩称,与邓义平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其收到邓义平给付的10万元系赠予,要求驳回邓义平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邓义平2018年6月28日向尹本燕转账的1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予。10万元系尹本燕向邓义平提出用钱后邓义平给付的款项,在2018年9月9日邓义平要求尹本燕还款时尹本燕表示钱已经用了有了的话可以一点一点还,可见该款尹本燕有“用”及“还”的意思表示,且邓义平系出租车司机,本案所涉款项对邓义平来说金额较大,双方多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仅见面4次,现尹本燕无证据证明邓义平在给付10万元时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故邓义平主张借款成立、尹本燕主张赠予法院不予采信,邓义平要求尹本燕还款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尹本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邓义平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邓义平已预交),由尹本燕承担并于上述付款时给付邓义平。 宣判后,尹本燕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予关系。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邓义平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邓义平依据10万元转账凭据及录音证据向尹本燕主张返还本案借款。尹本燕虽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予关系。但对邓义平存在赠予的意思表示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判令返还借款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尹本燕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尹本燕预交),由尹本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延萍

审判员  田丽娟

审判员  马志超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秦龙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