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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1150号之一

谢某、苏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谢某;苏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1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某,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苏某,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苏某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其账户内均没有余额可供划拨; 二、向国土房管、公安车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苏某名下无任何房地产、车辆登记资料;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苏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某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森标

审判员  陈奕广

审判员  陈逸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