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9283号之一
原告:李伟,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群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贻燕,女,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良,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伟诉被告李贻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伟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伟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李伟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刚
审 判 员 徐 刚
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辰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