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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民初9283号之一

9283李伟与李贻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李贻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9283号之一

原告:李伟,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群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贻燕,女,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良,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伟诉被告李贻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伟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伟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李伟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刚

审 判 员  徐 刚

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辰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