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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8执376号

何静、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明平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静;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明平;陶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8执376号 申请人何静,女,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被执行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候明平,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被执行人陶岚,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静与被执行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明平、陶岚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有应收账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应收账款的77373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名:兴文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88;开户行:工行兴文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祝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