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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22执1211号

来安县远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来安县远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2执1211号

申请人:来安县远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东门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7872763XQ。

法定代表人:夏玉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满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沟办事处东重沟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1946135R。

法定代表人:王立松,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远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皖112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来安县远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12286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等已被多家法院查封。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应明

书记员刘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