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刑终17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冬生,绰号“三毛”,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撤销缓刑,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周斌,绰号“阿斌”,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骏,绰号“阿蛋”,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军生,绰号“小周”,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训玉,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青春,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平,绰号“大平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辩护人凌康,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艾强,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强,绰号“八宝”,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7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海洋,绰号“阿洋”,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绰号“阿勇”,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玉杰,绰号“阿杰”,男,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控原审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骏、周军生、李平、魏强、谢玉杰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海洋、张勇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皖0225刑初422号刑事判决。原审各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一)2017年2月至5月22日,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骏等人在无为县流动开设赌场,以赌“四字宝”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按照赌客赢利5%的比例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83000元以上。该抽头钱由尤冬生等开设赌场者和参赌的“出宝者”按照六四或五五比例分成,其中尤冬生、易周斌、周骏作为赌场组织者,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每人违法所得约10000元;被告人周军生参与赌场管理,负责提供赌博场所、邀集赌博人员、代发赌场人员工资等,每天工资二、三百元,违法所得约7000元;被告人李平在赌场“出宝”赌博,参与赌场利润分成,违法所得约4000元;被告人魏强在赌场维护秩序,每天工资约200元,违法所得4000余元;被告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受尤红安排,在赌场站岗放哨、维护秩序,每天工资一、二百元,每人违法所得3000余元。 (二)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4日,周骏(已判决)在无为县张小自然村、周闸行政村庙后自然村农户家以及高架桥桥墩底下几个地点开设赌场,以四字宝的方式赌博,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人到七、八十人不等,共开设十几场,其中11月开设七、八场,每场抽头2000元;2018年1月初开设数场,每场抽头7000余元。谢玉杰(已判决)在赌场护场、管理秩序,十余天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周军生参与赌场管理,违法所得约1000元。 原判根据下列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中旬左右,其听说在无为县黄金坝行政村一带有人开设“四字宝”赌场,其就找到赌场,其在赌场跟熟人后面占股出宝。赌场是被告人尤冬生开设的,赌客每天平均四、五十人不等。其一共干过三次左右,赢了七、八百元左右。赌场大概按照5%的比例抽头,尤冬生等开设赌场的人和出宝的人按照六四比例分成,尤冬生等人每天获利三、四千元左右。尤冬生的赌场从2017年春节后开始干的,大概干了一个多月。赌客都知道该赌场是尤冬生开设的,他基本上每天都在赌场上待着,有他在赌场,没人敢过来闹事。尤冬生事先选好赌场的地点,然后电话通知出宝的人赌场的位置,每天下午赌场开始前,他会安排人把桌椅搬到赌场,赌博期间,他在赌场上镇场面,防止有人闹事。每当抽头的钱达到一定数量,尤冬生都会把属于他的那一份抽头钱拿走,每天赌场结束后,他又会叫人把桌椅子收起来的事实。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0日开始,其去无为县赌过五、六次“四字宝”。该赌场在无为县福渡周闸初中附近,经常换地方。其听朋友李某1说有“四字宝”赌场,其每次都是乘坐魏某1的“黑头车”去的。赌场每天下午开始干,其共输了1000余元的事实。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其送孩子读书回家途中,路过无为县的赌场,看到许多人在赌博,其赌过三次,输了二、三百元的事实。 (4)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其平时在家开“黑头车”带客。该“四字宝”赌场是从2017年春节后开始搞的,断断续续的开设几个月时间,后因为打架,赌场停掉了。赌场是被告人尤冬生开设的,他经常将赌场设在福渡镇××行政村陈湾村、杨湾村、河口自然村,赌场场地经常换。其接送过参赌人员,没有人安排其接送,其平时将车子停在陡沟镇十字街红绿灯处,经常有人坐车到赌场去。赌场每天有几十人,赌客支付车费后,其就开车走了,所以不清楚赌场的获利情况的事实。 (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尤冬生、周骏、易周斌于2017年春节后开设赌场,一直开设到打架结束,每天有三、四十人在赌“四字宝”,被告人李平在赌场出宝。赌场每天下午和晚上干,一般下午一点开始,干到五、六点钟,晚上七、八点钟开始,干到夜里十一、二点钟,赌场平时在无为县周闸初中附近。5月21日晚,尤冬生带人将汪某搞的赌场冲了。5月22日晚,汪某带人将尤冬生的赌场冲了。尤冬生的赌场是按照10%的比例抽头,平均每天抽头10000余元,搞赌的人和出宝的人按照五五对分的事实。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在无为县,2017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其从田里干活回家,遇到几个陌生人,其中一人说给其50元,要求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其默认了,赌场在其家搞了三次,各给50元。后来,其丈夫不让他们在其家赌博,他们就没来了的事实。 (7)证人倪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份左右,其利用送孙子上学的时间到被告人尤冬生开设的赌场赌“四字宝”,每次去赌场,大概都有四、五十人左右,台面上下注两、三千元左右,每宝输赢几千块元,每次都按5%的比例抽头。其共干了三、四次左右,共输了五、六百元,赌场地点是在无为县炭厂。被告人尤冬生、周骏在搞赌,被告人谢玉杰在赌场上维持秩序,被告人李平在赌场出宝。赌场基本每次都是下午一点钟左右开始,四、五点钟结束,每天抽头两、三千元左右。附近村民都知道该赌场是被告人尤冬生搞的,尤冬生在赌场负责管理,发号施令。其有时候看见尤冬生让人搬桌椅布置赌场,派出所经常来禁赌,尤冬生接到站岗的电话,立马让赌客散了。被告人李平平时喜欢到赌场,赌场赌的比较大,李平就在赌场押宝,赌场赌的比较小,有时候李平就自己出宝,有时候是搞赌的叫李平出宝,他也是按照5%比例抽头,抽头钱他和搞赌的人对半分,其见过李平出宝五、六次,非法获利三千元以上。前后有好几个小青年在赌场上看场子,每次尤冬生就给他们150元左右的工资。其看见张勇在赌场看场子至少有二十次,每次150元工资,他非法获利四、五千元的事实。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经常到被告人尤冬生的赌场上“钓小鱼”。被告人尤冬生的赌场是2017年4月份左右开始搞的,干到5月下旬,前后干了大概一个多月,一直是赌“四字宝”,赌场有没有其他股东不清楚。赌场一直在无为县轮流开设,每天的抽头大概在万把块钱,赌场按5%的比例抽头,抽头钱由搞赌的和出宝的人对半分,每次大概有三、四十人在赌场赌博。附近村民都知道该赌场是被告人尤冬生搞的。其经常去赌博,可以看到尤冬生安排人干事和站岗,有时候派出所来禁赌,站岗的就给尤冬生打电话,尤冬生就让赌客散了。每天赌场结束时,出宝的人都会将抽头钱交给尤冬生,然后尤冬生带着赌场上的人离开。被告人李平经常到尤冬生赌场,平时他都是自己赌,有时候外地出宝的人没来,尤冬生怕赌场停掉,人气散了,就会让李平出宝,要是李平没有钱,他就向尤冬生借钱出宝。李平出宝的次数比较多,大概有十次,他和其他出宝的人一样,也是五五分成。尤冬生经常带被告人张勇、吴海洋等人看赌场,他们平时在赌场搬桌子板凳,维护赌场秩序,他们每天工资100元,另外混点吃吃喝喝。张勇干了一个多月,非法获利三千余元,吴海洋的情况记不清了的事实。 (9)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其听赌钱的人说被告人尤冬生2017年上半年在金湾××××××附近开设赌场,其没有去过赌场,也没有站岗的事实。 (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家住在无为县。2017年4月份左右,有一群人在其家大门口的空地上赌“四字宝”。大概赌了三次,每次赌半天,给其50元钱的事实。 (11)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尤冬生从2017年春天开始在周闸附近开设“四字宝”赌场,每天下午至少二、三十人参赌,其听说被告人李平等人在赌场出宝,下注一般都是一、二百元,少的也有二、三十元。抽头钱直接由出宝的人扣掉,最后抽头钱由被告人尤冬生和出宝的人分,其去赌场赌博两次的事实。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尤冬生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周骏从2017年2月前后开始开设“四字宝”赌场,干了5天左右,被告人易周斌出狱后也参与开设赌场,大概搞了7天,4月份因为有事没有搞赌,5月7日左右开设到5月22日,几乎天天干,赌场都是下午二点左右开始,四点左右结束。赌场地点一共有三处,一开始是在福渡镇××行政村河口自然村的一个农户家房屋大门前的空地上,后来到周闸高速公路桥的一个村子的农户房屋前的空地上,后来又到周闸中学河对面村子的一个农户的门前的空地。赌场有抽头,出宝的人按照100元抽5元的比例抽头,抽头钱其和出宝的人五五分账,每次都是出宝的人直接将抽头钱扣下放进口袋,赌博结束后再把抽头钱拿出来与其分。其开设赌场共获利11500元,每场赌博其能得到1000元左右的抽头钱。赌客基本上都是福渡镇、陡沟镇附近的人,每次赌场上至少有十四、五个人赌博。因为担心公安机关禁赌,每次其都会在赌场附近的路口安排人站岗,每次站岗50元钱,如果禁赌,其会及时通知赌客散掉。每次赌场场地都是其找的,也是其和提供场所的家主谈价钱,每次搞赌结束后都是其将钱给家主。被告人李平喜欢赌博,而且喜欢在赌场上出宝,其经常喊他到赌场赌博,要是没有人出宝,李平就会坐庄出宝,李平没钱的时候,他会找其或其他赌客借钱出宝,李平出宝五、六次,平均每场抽头1000余元,他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周军生在赌场上专门负责日常管理、选赌场场地、布置赌场的桌子板凳、打发到赌场上捣杠子等。平时其与周骏、易周斌三个在赌场时,负责清点抽头钱,发放人员工资,有时也让周军生发工资,有时候其三人不在赌场上,被告人周军生负责清点抽头钱和发工资,之后将属于其三人的钱给其。周军生每场赌博都在,工资是300元,非法获利约5000元。尤红和被告人魏强经常到赌场帮忙,维持赌场秩序,他们工资不固定,正常在200元左右。被告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也在赌场上拿工资,吴海洋一般是在赌场看场子,张勇和谢玉杰一般都是站岗,偶尔也到赌场上看场子,他们三个人每天工资100元至200元,每人非法获利二、三千元。其与易周斌、周骏每人在赌场获利10000元以上的事实。 (2)被告人易周斌的供述,证实2017年,其与被告人尤冬生、周骏在无为县开设“四字宝”赌场,赌场按5%比例抽头,出宝的人一般等抽头钱积累到几百元上千元时,他会按照四六分或五五分的比例把属于搞赌的人的钱放进宝筒里,一天下来宝筒里大概有二、三千元。被告人李平经常在赌场出宝。赌场是正月十一、十二左右开始的,干了十一、二天就停掉了,大概在3月份前后,赌场又继续在福渡镇××二十天左右。5月初,赌场又开始干了起来,干了大概半个月,5月22日晚上和汪某一方发生打架,赌场就停掉了。2017年冬天的时候,被告人周骏单独在福渡镇××行政村开设“四字宝”赌场,其也去赌场赌博,但是赌场没干几天就被公安机关禁赌了。为了防止禁赌,赌场经常在福渡镇××行政村一带换地点,地点都是被告人周军生选的。赌场每次赌客至少二十人,输赢一两千元。抽头钱除去开支,剩余部分由其三人平分,其与尤冬生、周骏在赌场上获利10000元左右。被告人周军生负责赌场上的一切事务,包括确定赌场时间和赌场地点、联系赌客、布置赌场、安排站岗放哨、管理抽头钱、发放工资等,每次搞赌时他都在。每天赌场结束时,周军生就会把宝筒钱倒出来,发放人员工资,然后把属于他自己的那份工资扣掉,剩下的钱会分成三份给其和尤冬生、周骏,他工资在三百到五百之间,非法获利约15000元。被告人魏强负责站岗放哨,非法获利约8000元。被告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负责站岗放哨和看场子,工资100元左右,非法获利四、五千元的事实。 (3)被告人周骏的供述,证实2016年底或者2017年初,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与其商量合伙在无为县带开设“四字宝”赌场。正月十几(3月初)时,其等人开设赌场约十天,因没人参赌就停掉了。5月初时,被告人尤冬生重新找来出宝的人,赌场又开设十几天,5月22日晚上汪某带人到赌场打架,赌场就停掉了。赌场一般下午一、二点干到四点左右,晚上从七、八点干到十点左右,每场有三、四十名赌客参赌。赌场是流动的,一共有四个地点,一处是周闸行政村炭厂旁边,一处是在高架桥下一户人家门口,一处在周闸小河口,还有一处在周闸中学对面的一户人家门口。赌场每次按5%的比例抽头,由出宝人代抽,抽头钱由搞赌的和出宝的六四分成,其和易周斌、尤冬生每人非法获利10000元左右。出宝的有被告人李平、大双子等人,被告人李平经常在没有出宝的人时出宝,他出宝时也是与其四六分抽头钱。被告人周军生是赌场大总管,他负责赌场上所有的事情,每次搞赌周军生都在,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被告人吴海洋、张勇和谢玉杰的工资都在100元左右,他们每人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被告人魏强是跟易周斌后面的,也在赌场壮势子,非法获利约5000元。2017年11月份,其又开始在福渡镇跟陡沟镇交界一带开设“四字宝”赌场,实际上该赌场是之前赌场的延续,周军生还在负责赌场的具体事情,谢玉杰还在赌场上站岗,后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禁赌的事实。 (4)被告人李平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份,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骏合伙在无为县带开设“四字宝”赌场,该赌场是流动的,基本天天干,一直干到2017年五、六月份,开设约三十天。其去过的场地有三处,一处是在周闸中学对面一户人家门口空地上,一处是在周闸小河口,一处是在高架桥旁边的一户人家门口。赌场每天下午一点左右开始,一般干到四、五点,每场约有三、五十人参赌。赌客一般都是几百元钱下注,最少一百元下注,场上按照5%比例抽头,抽头钱由出宝的人直接扣下来放进宝筒里,最后全部交给被告人尤冬生,由被告人尤冬生统一分配,抽头钱一般都是尤冬生和出宝的人五五分账。其一般都在赌场上赌博,如果赌场上没有人出宝,其就上去出宝。其出宝时也是按照5%比例抽头。其放一半抽头钱到宝筒里,剩下一半放在桌上继续出宝用,其在赌场上非法获利约4000元。被告人周军生负责赌场的具体事务,比如选择赌场场地、联系赌客、布置赌场桌子板凳、安排站岗、分发工资等,他在赌场拿工资。被告人魏强在赌场看场子拿工资。被告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三人受尤红安排在赌场看场子、站岗,也拿工资的事实。 (5)被告人周军生的供述,证实其在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骏合伙开设的赌场上负责赌场的各项具体事务,赌场的几个场地都是其找的,每次搞赌前,其会安排人把赌场上桌子板凳摆好,之后打电话给熟悉的赌客,有时赌客直接打电话给其。等赌钱结束后,其就安排人把桌子板凳收起来,搞赌的人就把宝筒子倒出来,他们先发放人员工资,有时候拿工资的人不在,他们就把工资交给其。除掉开支后,剩下的钱尤冬生他们三个人分。其拿到工资后,其再代发人员工资,人员工资都是尤冬生他们三人说了算。尤冬生的赌场前后搞了有四十天,其每天工资200元,非法获利7000元左右。赌场是2017年正月初十左右开始的,干了十天左右就因为不挣钱停掉了,3月初又开设十几二十天,又因为不挣钱停了。5月初开始干了大概十几天,一直到5月22日尤冬生赌场跟汪某赌场干架,赌场就停掉了。2017年冬天,被告人周骏又单独在无为县开设“四字宝”赌场,没有干几天就被派出所禁赌。被告人周骏基本上天天都在赌场上,他自己也参赌,被告人尤冬生也经常到赌场,但他经常来的晚,待一会儿就走,易周斌来的比较少,也比较迟。赌场按照5%的比例抽头,搞赌的人和出宝的人按照六四分成,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骏每人获利约10000元。被告人李平在没有其他出宝人的时候出宝,他出宝时,赌场赌的不大,抽头钱他和搞赌的人五五分,非法获利四、五千元左右。被告人魏强在赌场上拿工资,平时在赌场负责维护秩序,每天工资200元,非法获利六、七千元。被告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是尤红带到赌场的,吴海洋负责看场子,张勇和谢玉杰一般都是在外面站岗,偶尔也会到场子上看场子,他们每天工资100元到150元,每人非法获利四、五千元。2017年冬天,被告人周骏在无为县开设赌场,其在赌场负责管理、管账、选地址和发放人员工资,非法获利1000元左右。被告人谢玉杰和魏强也在周骏开设的赌场帮忙,也拿工资的事实。 (6)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实其初中毕业之后认识了被告人易周斌,就一直跟易周斌后面混。2017年1月初,被告人易周斌出狱,当时被告人尤冬生、周骏见易周斌刚出狱,没有经济收入,为他搞了几天赌。2017年3月份后,被告人尤冬生、周骏又准备开设赌场,后邀请易周斌入伙,赌场搞了个把月,后来因为赌场人气不旺,停了约二十天,之后被告人尤冬生重新找了出宝人过来,赌场人气慢慢旺起来,持续到5月22日打架当天。2017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周骏、尤红又在无为县开设赌场,他们喊了被告人周军生、谢玉杰等人回来帮忙,2018年初赌场被公安机关禁赌。被告人尤冬生的赌场按照每场输赢的5%比例抽头,抽头钱放进宝筒里面。每天赌场结束后,被告人周军生将赌场人员工资和费用结算后,再将抽头钱分好交给三股东,被告人尤冬生等三股东每人获利约10000元。被告人李平等出宝的人和尤冬生三股东按照四六或者五五比例分成。被告人张勇、吴海洋和谢玉杰负责站岗放哨,其中吴海洋一般在赌场管理,每人每天工资约150元。被告人周军生每天工资二、三百,非法获利六、七千元。其有时也在赌场参与赌场管理,负责赌场秩序,还在赌场上出售小商品和香烟赚点外快,其工资跟张勇等人差不多,其非法获利四、五千元的事实。 (7)被告人吴海洋的供述,证实2016年年底,被告人尤冬生和周骏在无为县之间开设赌场,搞了大概二、三十场。2017年过年后,被告人尤冬生和周骏、易周斌合伙在无为县开设“四字宝”赌场,他们三人基本不管事,只负责在赌场结束时拿钱,赌场一般按照5%的比例收取抽头钱,赌场每天抽头钱约两三千元,他们三人获利15000元左右。尤红知道其和张勇、谢玉杰经常在陡沟红星网吧上网,在家闲着没事,就喊其到赌场上帮忙,顺便给其工资。尤红安排张勇和谢玉杰在赌场外围站岗放哨,防止派出所民警过来禁赌或者给赌客指路。其主要在赌场上管理秩序,防止有人在赌场上闹事,但其三人有时也互相换着干,有时其去站岗,他们两个到赌场上管理秩序。被告人李平等人出宝,出宝人也分抽头钱,他们非法获利有5000元。赌场开设二十天左右,后来搞赌的搞不到钱,赌场就停掉了。2017年5月份,被告人尤冬生和周骏、易周斌又开始搞赌,一直持续到2017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周军生是赌场总管,每天工资二、三百元,非法获利七、八千元。被告人魏强在赌场管理,每天工资二三百元,非法获利七、八千元。其与被告人张勇、谢玉杰每天一二百元,每人获利三、四千元。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骏和尤红又在无为县开设赌场,被告人谢玉杰、周军生、魏强还在赌场做事的事实。 (8)被告人张勇的供述,证实2016年下半年开始,尤红安排其和被告人吴海洋在赌场站岗放哨。2016年底或2017年初,被告人易周斌从监狱出来之前,被告人尤冬生、周骏等人开设了几天赌场。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和周骏合伙在无为县开设赌场,尤冬生安排被告人周军生在赌场负责所有事情。被告人尤冬生的弟弟尤红在赌场上干事,尤红安排被告人吴海洋在赌场内场管理,让其和被告人谢玉杰在赌场外站岗放哨。被告人易周斌安排被告人魏强在赌场干事,主要是内场管理,出宝的有被告人李平等人。赌场在周闸行政村高速高架桥、小河口的一户人家门口和炭厂等地流动开设,4月份停了约二十天,赌场总共不到两个月时间。
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和周骏在赌场上每人获利约15000元,被告人周军生获利七八千元,其与被告人吴海洋、谢玉杰、魏强每人获利3000余元的事实。 (9)被告人谢玉杰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和周骏合伙在无为县开设赌场,开设十天左右因为没有出宝的人就停掉了,5月初,赌场又再次开设,持续到5月22日晚上。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和周骏三人是赌场股东,他们三人其实也是挂名的,赌场事宜都是被告人周军生负责,到赌场结束之后,他们负责拿钱就行,他们在赌场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被告人魏强在赌场每天工资300元左右,非法获利7000元。被告人周军生是赌场的大内总管,每天工资300元左右,非法获利7000元左右。尤红安排其和被告人张勇站岗放哨,安排被告人吴海洋在内场管理,每天工资100元至150元不等,每人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李平等人在赌场出宝参与分成,非法获利10000元以上。2017年11月前后,被告人周军生和尤红打其电话说被告人周骏又开始开设赌场,其在赌场干了十来天,获利约1000元,后来赌场就被派出所禁赌的事实。 3.无为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8年3月13日下午,魏某1指认其送赌客的地点,一处为福渡镇××行政村小河口,一处为周闸行政村陈湾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尤冬生、周骏、李平和证人李某2、季某、周某2辨认出赌场地点,分别是无为县周闸中学对面一处农房前的空地上、福渡镇××行政村河口自然村一户村民屋前空地、周闸行政村仁斋自然村一户村民屋前空地、福渡镇××行政村仁斋自然村旁的高速桥墩下、周闸行政村仁斋自然村一户村民屋前空地、无为县无城镇圣咀行政村金湾自然村的一处树林内、无为县老炭厂附近的一户村民屋前空地。被告人尤冬生辨认出被告人李平;被告人易周斌辨认被告人李平、周军生、张勇、魏强、尤冬生、周骏、谢玉杰、吴海洋和尤红;被告人李平辨认出被告人张勇、吴海洋、尤冬生、周骏、易周斌、魏强、谢玉杰、周军生和证人季某;被告人周军生辨认出被告人尤冬生、张勇、吴海洋、谢玉杰、周骏、易周斌、魏强;被告人吴海洋辨认出被告人尤冬生、周骏、周军生、谢玉杰、魏强、李平、易周斌;被告人张勇辨认出被告人吴海洋、尤冬生、易周斌、周军生和尤红;被告人谢玉杰辨认出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张勇、吴海洋、魏强、李平、周骏、周军生和尤红;被告人周骏辨认出被告人李平、魏强、吴海洋、谢玉杰、易周斌、尤冬生、张勇、周军生和尤红;被告人魏强辨认出被告人李平、张勇、谢玉杰;证人袁某辨认出被告人尤冬生、李平、易周斌、周骏和证人李某1、周某2;证人魏某1辨认出被告人尤冬生;证人倪某2辨认出被告人周骏、谢玉杰、李平、张勇和证人季某;证人季某辨认出被告人尤冬生、李平;证人周某2辨认出被告人李平;证人李某2辨认出被告人吴海洋、张勇的事实。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一)2017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尤冬生、周骏、魏强等人一起去了汪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后尤冬生与汪某因赌场利益冲突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斗。2017年5月22日晚上,汪某为报复尤冬生,纠集何某、张某1、严某等十余人携带刀、矛等凶器准备冲击尤冬生开设的赌场。尤冬生的弟弟尤红获悉后,安排被告人张勇事先准备五把长矛藏匿在赌场附近的河埂上。当晚21时许,汪某等人驾车赶至无为县尤冬生等人开设的赌场附近,被尤红等人发现,尤红随即安排张勇驾车前往查看,同时安排被告人谢玉杰去把赌场叫停并喊人帮忙。张勇驾车过去后,发现对方十几个人携带凶器往赌场方向走,便打电话告知尤红,尤红和被告人周骏、易周斌、魏强等人随即持矛站在河埂上等汪某方人过来。谢玉杰把赌场叫停后,和被告人吴海洋赶到河埂上,尤红授意谢玉杰、吴海洋寻找械具准备斗殴,谢玉杰、吴海洋从附近农户家分别拿取了铁锹、棍子。汪某方人赶到现场后,与尤红、易周斌、周骏、魏强、吴海洋、谢玉杰等人持械互殴。互殴过程中,尤红打电话通知张勇驾车冲撞汪某方人,张勇随后驾车将汪某方人群冲散,并将易周斌等人撞伤。汪某方人被撞散后,就开始往回跑,并将手中刀、矛等凶器扔向尤红方人,致被告人李平手指被长矛划破。李平随后和张勇各捡起一根长矛追逐对方,吴海洋和谢玉杰也各捡起一根长矛。后何某独自返回打架现场,与尤红、周骏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再次斗殴,尤红、周骏持矛打何某,何某持刀抵挡,谢玉杰、李平等人也持矛参与殴打何某。何某被打伤后,逃离现场。此刻,被告人周军生从坝埂下面到达斗殴现场,捡起一根长矛跟在何某后面追了一截后返回现场。 (二)2017年5月22日晚上,汪某方和尤红方斗殴结束后,易周斌、李平因伤在无为县卫生院治疗。被告人尤冬生获悉自己赌场被冲后,赶至陡沟镇卫生院看望易周斌、李平。为挽回面子,尤冬生要带人到无为县城报复对方,周骏、易周斌等人劝说未果后,尤冬生点名让被告人吴海洋、张勇、魏强陪其一同前往。后魏强开车带尤冬生、吴海洋、张勇先后至无为县人民医院、济民医院,尤冬生、吴海洋、张勇持刀进医院找人,因何某当晚从济民医院转院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治疗,尤冬生等人未找到何某等人。 原判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1.书证无为济民医院门诊记录,证实何某于2017年5月22日在济民医院进行清创手术治疗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尤冬生带人到汪某的赌场闹事,随后开口骂了汪某,汪某就用手推了尤冬生,尤冬生随后打了汪某两巴掌,汪某当时没敢还手。次日晚上,汪某带何某等人并且带了东西去冲尤冬生的赌场的事实。 (2)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其在无为县长坝行政村一带开设“四字宝”赌场,当时被告人尤冬生在福渡镇××行政村一带开设“四字宝”赌场。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张庙小港开设赌场,被告人尤冬生带着被告人周骏、光头等人驾驶白色丰田越野车到其赌场闹,其和尤冬生等人发生揪打,赌客看到尤冬生在闹就散掉了。当天晚上,其和张某1商议要把尤冬生的赌场也搞停了,次日其还联系了何某。其事先打听到尤冬生的赌场在周闸行政村一带,晚上八点钟左右,其和张某1、何某驾驶其白色别克轿车到尤冬生的赌场附近,其和张某1、何某下了车,准备寻找尤冬生的赌场的具体位置,没有走十几米,一辆黑色小轿车从其后面撞过来,将何某撞伤了,其知道其被尤冬生的人埋伏,于是就跑了。过了一会儿,何某跟其汇合,他被车撞伤了,之后摔倒在地上,被尤冬生的东西戳破了臀部,于是其就开车送何某去了济民医院,后来转院至芜湖弋矶山医院治疗的事实。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尤冬生、周骏和魏强等四、五个人开车到其赌场上来,尤冬生先动手打了汪某几巴掌,然后两人揪打起来,尤冬生一方又有一人上来,两个人一起将汪某打倒在地,后尤冬生就走了。5月22日晚上,汪某带其和何某三人去尤冬生的赌场,其三人在找尤冬生赌场时,突然看到路面有十几个人手里拿了长长的东西,其三人看情况不对就往后跑,这时后面突然来了一辆车子朝其撞过来,何某被车子撞走了,其和汪某躲了起来。后来,其接到电话说何某受伤在济民医院,其就坐车到了济民医院,当时何某正在包扎,好像是大腿被对方用长矛捣破了。之后,汪某开车送何某到弋矶山医院治疗。当时周骏打电话问其这边人的受伤情况,其跟他说了何某有生命危险正在弋矶山医院抢救的事实。 (4)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尤冬生带着被告人周骏等人开车到汪某赌场,后不知什么原因,尤冬生打了汪某一巴掌,他们两人就打起来了,尤冬生和另外一个小青年一起打汪某,后被旁人拉开了,尤冬生等人把赌场桌子掀翻了。次日晚上,汪某打电话喊其去冲尤冬生的赌场,张某1也让其过去,其就答应了。当晚,汪某、张某1驾车带人和钢管等物品到了尤冬生赌场附近后,汪某、张某1让人都下车拿上“家伙”,汪某、张某1、何某手里拿了东西走在前面,其走在后面。快到对方赌场时,发现对方有人拿着长矛埋伏,走在前面的人跟对方打了起来,其当时走在后面,离对方还有段距离,这时对方之前探路的无牌轿车从其方身后开过来,其这一方有人被车撞了。其这方人随后往回跑,其见到他们手里的东西都没了,不知道是不是朝对方扔了。后其和张某1乘坐一辆路过的车子走了。其到家之后,打电话问张某1当时打架情况,张某1说何某被对方用长矛捣了,在济民医院治疗,其随后打车去了济民医院。刚到医院门口,汪某他们正好扶着何某往外走,说何某受伤比较严重,随后汪某开车带着何某、张某1等人去了芜湖弋矶山医院的事实。 (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2日晚上,其在济民医院门诊楼值班。当晚22时30分许,有三个赤露上身的小青年手持砍刀到济民医院寻人,没找到人后就离开了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尤冬生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21日晚,其驾驶白色丰田车带着被告人周骏、魏强等三、四个人到福渡镇××附近汪某的“四字宝”赌场,其打算去他的赌场赌博。其到赌场后,将车子大灯对着赌场上照,汪某见是其就开口骂,其上前在他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他和自己扭打在一起,其把赌场上的大桌子掀了,赌客就都跑了。动手打架的就其和汪某,魏强可能也动手了。当天晚上打过架后,其就走了,双方没有人受伤。5月22日晚上九、十点时,其在福渡镇朋友家,被告人周军生打电话告诉其汪某带人过来打架,他们现在都在陡沟卫生院,于是就开车过去了,其看到易周斌和李平受伤了。他们告诉其是汪某、张某1、何某带着刀、矛过来打的,对方也有人受伤。其当时觉得自己在社会上混了这么多年,在陡沟镇福渡镇小有名气,现在赌场被冲了,同时还有人受伤,其很气愤,然后其就要求在场的人一同到无为县城找他们,但是被告人周骏、易周斌、李平不愿意,还劝其不要去,其就直接点名让被告人张勇、魏强和吴海洋去,他们也没有推辞。被告人魏强驾驶其弟弟的车去的无为,去之前先将车牌换了,到无为县城之后,其让魏强将车开到无为县人民医院。到医院后,其在下车之前让他们三人将上衣脱了把刀包裹着,不能太显露,然后其带着他们通过医院的妇产科楼的中间走道,走到住院部二楼,在抢救室和治疗室没有找到对方,随后其带着被告人张勇和吴海洋去济民医院也没有找到他们,然后就准备离开。其走到门口时,一个赌客对其说对方已经走了,然后其就带着他们回到陡沟镇。被告人周骏电话联系汪某一方,问了对方的受伤情况,得知何某屁股被捣伤了,现在芜湖抢救,有生命危险。其等人得到消息后,就吓死了。其当时跟他们商量说,要是对方人死了,其等人就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还问了到底是谁用长矛捣的,有人说是被告人张勇、谢玉杰和吴海洋拿长矛捣的。后来,其得知对方没事了之后,就都回去了。其和汪某没有其他矛盾,主要是因为都在福渡镇开设赌场,赌场之间有利益冲突的事实。 (2)被告人易周斌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尤冬生不知为何到汪某的赌场上打了汪某一巴掌。2017年5月22日21时许,汪某带着何某、张某1等十余人冲被告人尤冬生的赌场,其当时也在赌场玩。当晚,其不记得是谁讲汪某可能要带人来冲赌场,尤红怕对方真的过来冲赌场就安排张勇开车准备了长矛。其听说汪某好像来了,后来有人通知其过去帮忙,因为其和尤红关系不错,所以也没有推辞。其到现场时,张勇已经将刀、矛拿回来了,尤红让他将刀、矛藏在坝埂边上的草丛里。之后,其等人就站着聊天等对方过来。又过了约二十分钟,有人看到几辆车子在不远处停了下来,且关了大灯,当时其等人就意识到肯定是汪某他们,尤红让人通知赌客不要赌了,他还安排张勇开车过去看一看情况,张勇就开车过去了。没过一会儿,张勇就打电话给尤红说确实是汪某他们,且都带了刀、矛。尤红听到之后,就要其等人赶紧把草丛里的刀、矛拿在手里,在场的人各自拿了一把刀、矛在手里,其与尤红、被告人李平拿的是长矛,被告人周骏和魏强他们手里拿了刀,被告人周军生、吴海洋和谢玉杰手里可能也都是长矛。拿了东西以后,其就意识到肯定要干起来了,对方要是过来冲赌场,其等人就一定要反击和对方干。之后,尤红就带其一起站在大坝埂上拿着刀、矛等对方过来,相互之间也没讲什么,但是大家心里都知道这一架肯定是要干的。过了几分钟,汪某他们走到离其等人约十几米的地方,尤红打电话给张勇,让张勇开车回来撞汪某他们,随后张勇就往回开车。汪某他们走到自己跟前时,其看对方有汪某、何某、阿明、二子和张某1他们几个,其余约十个小青年不认识,他们手里都拿了刀、矛,摆开架势都准备打架。因为其和汪某他们都认识,其就跟他们说既然大家都认识,没什么事就别打了,没什么事情解决不了的,但是汪某他们并不听其的,说他今天就要把赌场冲掉。随后双方就拿着刀、矛互相对峙着,相互比划,因为双方当时隔了有两米远,双方虽都拿着刀、矛互相舞,但基本上都打不到对方,顶多也就是刀、矛互相碰擦几下。双方拿着刀、矛挥舞不到两分钟,张勇开车朝对方人群撞过来,对方看到有人开车要撞他们都吓得往大埂两边闪去,车子好像没有撞到对方的人,反倒是开到其这边的时候,车速没减下来,其因躲闪不及被撞了。其被撞后,身体顺势趴在车子前引擎盖上,其把手里拿的长矛扔了,双手抓住雨刮器,趴在车前被带走了约二三十米,其当时大喊,张勇才意识到被撞的是其,然后他才把车停下来。车停下后,其就从车前盖顺势下去坐在地上,张勇立马下车问其有没有事情,其讲腿被撞到了有点疼,然后其把裤子撸起来一看,发现膝盖上被撞破了皮,其以为腿被撞断了,自己想站起来,发现有点困难,张勇还拉其,其说没有事,他就朝打架的地方跑过去了。他跑过去之后,其在原地休息了约两分钟,发现自己还能走动,随后也一瘸一拐的走到打架现场。其发现路上都是刀、矛,应该都是对方扔过来的,对方人都已经跑完了。尤红等人说对方被打散了,然后还问其有没有事情,其说腿被撞伤了,尤红说被告人李平手也受伤了,然后开车带着其和李平到陡沟卫生院去治疗。过了约半小时,被告人尤冬生过来了,他先问了其二人受伤情况,然后尤冬生说何某受伤在无为医院治疗,让其等人一起到无为去寻他们。当时其与被告人李平、周骏、魏强和周军生等人都劝说他不要去,但是尤冬生说不行,要把对方干服了。尤冬生后来点名让被告人吴海洋和张勇陪他去。尤冬生带着尤红、吴海洋和张勇等人开车到了无为,其和被告人魏强、周骏、周军生和李平等人就在陡沟他们。夜里十一、二点钟,尤冬生等人才回来,说在无为好几家医院都没有找到汪某他们,其当时感到尤冬生有点不对劲,好像有点害怕,其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尤冬生后来又说何某伤势比较严重,好像是大腿或臀部被长矛捣的不轻,已经被送到芜湖抢救去了,他还说今天晚上打架的事情一定不要跟公安机关说,要是被公安机关知道了,每个人都要倒霉。另外,他还让其等人回去等消息,要是何某没有抢救过来,死了,就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要是没死,以后再说。后来过了一二天,其得到消息何某抢救过来了,其当时心里也松了一口气,其也害怕他真的死了,之后其就没有和尤冬生、尤红多联系了,何某是尤红跟被告人李平、张勇、吴海洋、谢玉杰拿刀、矛打的,其当时站在旁边,但是没有打,具体谁打在他的臀部不清楚。其没有看见周军生参与打架,打架时,他应该就在打架现场附近。打架结束后,他也到了陡沟卫生院。当晚,汪某、严某、陈琳手里拿的是长矛,张某1、何某手里拿的是砍刀,还有七八个小青年手里也都拿了刀、矛的事实。 (3)被告人周骏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赌场没有搞,其和被告人尤冬生、魏强、光头一起在陡沟喝酒吃饭,不是其就是尤冬生提议去汪某赌场上赌钱。其等人到汪某赌场的时候,汪某赌场正在搞,大概有二、三十人。其四个人下车后,尤冬生跟汪某吵了起来,尤冬生说汪某喜欢报警,意思是汪某偷偷举报自己的赌场,之后尤冬生骂了汪某,两人就互相用拳头打起来,其和张某1等人上前拉架,将尤冬生和汪某拉开了,两个人都没有受伤。后赌场就停了,其和尤冬生、魏强、光头也就开车走了。第二天,其和尤冬生等人也担心汪某会来自己的赌场闹事,但是又觉得汪某没有这个胆子,所以就没有防备。当天晚上,其赌场在周闸行政村炭厂搞,其和被告人易周斌、周军生、魏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还有尤红、光头都在,其和被告人易周斌、周军生、张勇和尤红、光头等人在炭厂附近的河埂上,被告人吴海洋和周军生在河埂下面的赌场上,被告人李平在赌场上赌博,出宝的是大双子,尤冬生刚开始也在,后来接了电话有事就走了。大概七八点的时候,其等人担心汪某晚上会带人过来闹事,于是尤红就让张勇开车去陡沟街上拿了长矛,张勇驾驶尤红的车子拿了三四把长矛和几根钢管来,之后放在河埂旁边的草地里面藏着。21时许,其等人见到有三、四辆车子从小港方向沿着河埂开过来,在离其一二百米的地方停下了,其等人都感觉不对劲,觉得可能是汪某他们来了,于是尤红安排张勇开车过去看一下。张勇开车过去后,这三、四辆车上就下来十几个人,手上都拿着刀、矛,带头的是汪某、张某1和严某,其他人记不清楚了。尤红让被告人谢玉杰通知赌场停止赌博并把吴海洋喊来,谢玉杰到赌场之后,赌场的人就开始跑,其在坝埂上面看到被告人李平正在往坝埂上走,其就喊了他几声,让他上来,然后李平就上来了。其和易周斌、魏强和尤红、光头把草地里的矛拿在手上跟汪某一方对峙着,易周斌跟对面好几个人都认识,说都认识就别打了,但是汪某等人不听,之后双方就打了起来,双方互相拿着手上的刀、矛朝对方挥舞,刀、矛在半空中打的乒乒乓乓的响,基本都没有打到谁身上,也没伤到谁。打了大概分把钟,尤红打电话让张勇开车过来撞他们,张勇就开车朝汪某一方身后撞,汪某一方人立马就被冲散开了。张勇把对方人撞开后,车子还没停,撞到自己这边来了,汪某那边有没有受伤不清楚,自己这边其和魏强、易周斌也被撞到了,其中易周斌被撞的最重,最后撞倒在草丛里,站起来后走路一拐一拐的。汪某一方被撞散开后,其这边趁势追过去,对方人就把手上的刀、矛往其方向扔,李平也在追对方,被对方扔过来的矛把手划伤了。被告人张勇、谢玉杰、吴海洋、李平都从地上捡了长矛拿在手里。汪某一方的何某不知道怎么又跑回来了,他说他弟弟找不到了,好像是被车子撞到河里了,要其等人帮忙找,尤红和被告人张勇、谢玉杰、吴海洋他们几个围着何某打,怎么打的其不清楚。之后,何某被他们打跑了。被告人周军生当晚在赌场上,打架刚开始他都没有出现,等斗殴结束了,他出来做样子追对方。对方人全部走了之后,尤红安排被告人张勇、吴海洋等人清理现场,把现场留下的刀、矛放到车上,有些也扔了,随后所有人一起到了陡沟卫生院,给被告人李平和易周斌检查治疗。在路上,周军生将打架的事情跟尤冬生说了。其到陡沟卫生院的时候,尤冬生就过来了,他问清楚打架情况之后,说要带人找汪某他们继续干,在场的人都劝他算了,不要再干了,但是他不听,非要去。后来,他直接点了被告人魏强、张勇、吴海洋跟他一起去无为找汪某他们,是魏强驾驶尤红的马自达轿车。李平和易周斌治疗好之后,其等人就到陡沟街××字路口的一家烧烤店吃东西。过了好大一会儿,尤冬生他们四个人开车从无为回来了,说在医院里没有找到汪某。后来,尤冬生让其打电话打听一下对方的伤情,其打电话问了一个朋友,他对其说何某伤的比较重,正在芜湖抢救,尤冬生就在场问谁捣的,尤红说何某屁股是他捣伤的,腿是谢玉杰捣的。后来,尤冬生商量说如果何某死了,其等人全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如果何某没事,到时候公安局问话的时候,都不要说打架的事情,之后,所有人就散了的事实。 (4)被告人周军生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晚上,赌场在周闸行政村炭厂河埂下面,赌场刚开始没多长时间,其在赌场上就听到河埂边有人在喊“赶紧歇”,当时大家都以为是派出所来禁赌,然后赌场一下就炸了,赌客四处逃散,其和几个人往田里跑了。过了几分钟,其等人发现没有警灯,于是就往河埂上走,到河埂上时,架已经打停了,对方人全部跑掉了,现场好像只有尤红、周骏等人,他们打架用的刀、矛好像收在车里面了,现场路面上还留有锄头、钢管等。随后,其等人到了陡沟卫生院,李平和易周斌受伤在陡沟卫生院治疗。尤冬生当时打电话问其赌场是不是在干了,其说汪某等人来冲赌场,赌场干停了。后来,其等人就在十字路口的烧烤店吃东西,尤冬生过了一会来了,问了一下这边打架的情况。后来,他带张勇、吴海洋和魏强带着刀到无为寻汪某一方人去了。到晚上23时许,他们在无为没有找到人就回来了。回来的时候,尤冬生跟其等人商量事情,后来周骏得到消息说对方受伤比较严重,现在芜湖抢救,尤冬生在现场问对方身上的伤是谁捣的,尤红说是他捣的的事实。 (5)被告人李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尤冬生的赌场和汪某的赌场其都去赌过,尤冬生的赌场在福渡镇××行政村,汪某的赌场在福渡镇长坝行政村,两个都是赌“四字宝”,离得非常近,有利益冲突。。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尤冬生带被告人周骏、魏强等人到汪某的赌场上,不知怎么发生冲突,被告人尤冬生打了汪某一个嘴巴,把汪某赌场搞停了。第二天晚上,尤冬生的赌场在周闸行政村炭厂旁边,其在赌场上赌博。21时许,有人在赌场旁边喊赶紧停,其等人都认为是派出所来禁赌,赌客到处乱跑,其与几个赌客往大埂上跑。在跑的过程中,被告人周骏在大埂喊其过去,其见到被告人周骏、谢玉杰、易周斌、吴海洋、魏强和尤红、光头等人在大埂上站成一排,尤红、周骏、易周斌、魏强和光头好像拿了长矛,其他人手里拿着叉子、耙子之类的东西。在他们对面的有另外一群人,大概有十几个小青年,带头的是汪某、张某1、何某等人,基本上每人手里都拿着刀、矛,他们往自己这边冲过来,双方在相距四五米远的地方互相嘶,然后就打了起来,双方手上拿的家伙碰在一起“啪啪”的响,但是都没有下狠手拿东西朝对方身上打,主要是想靠着声势把对方逼走。张勇开车从二三百米远的地方朝人群撞过来,车子把对方撞散了,还有人掉到埂下面去了,其这边人也被车子撞散了,易周斌还被车子撞到了,被车子带着跑了几十米。后来,易周斌掉到大埂下面去了,其等人把他拉上来了,他腿当时受伤了,但还能走路。随后,其和张勇就往打架的地方跑去,这时对方已经准备撤退了,把手中的刀、矛朝其这边扔。其正要往打架的地方去的时候,差点被对方扔过来的长矛刺到,其瞬身一闪,长矛将其右手无名指和小指划破了,当时手就出血了,其当时发火,就和张勇各自顺手捡起一把长矛,然后朝人群追赶过去,当时对方基本都跑了,就剩下何某拿着刀在,他跟尤红、周骏在讲话,手里拿着刀在挥舞,尤红、周骏都拿着长矛打他,然后其拿着长矛跟魏强也去追打,他看到其二人看着长矛过来,怕吃亏就将刀扔过来,之后就跑了的事实。 (6)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尤冬生带着其与被告人周骏和光头到汪某赌场上赌博,尤冬生将车子大灯对着汪某赌场上照,尤冬生与汪某吵了起来,尤冬生打了汪某一巴掌,随后两人打起来了。其和周骏、张某1上前拉架,后来双方就停了,其将汪某赌场的大桌子掀翻了,随后其等人就开车走了。次日下午,赌场在周闸行政村一户人家门口干了一会儿就停了,好像是汪某一方打了举报电话。晚上,尤冬生刚开始在赌场上,后来有事先走了,其当时也在赌场上。21时许,被告人谢玉杰让赌场赶紧停并喊吴海洋到坝埂上,尤红当时在坝埂喊其赶紧上去并说汪某一方人来了,然后其就上去了,其知道对方肯定是带人来打架的。其到的时候,周骏、尤红、易周斌和光头四人手里都拿了长矛,其拿了一根扁担在手上,被告人谢玉杰和吴海洋也从村民家拿了东西,周骏后来还喊了被告人李平来了。其等人在坝埂上站成一排,等汪某一方来的时候,其见到汪某、张某1、何某等人手里都带着刀、矛。易周斌说大家都认识不能打,打了肯定出事,但是对方没听,相互拿长矛等东西挥舞。这时,张勇开车从汪某一方人的后面撞了过来,对方有人因躲闪不及被撞到了,车子还将被告人易周斌和光头撞到了。易周斌被撞后,爬在车头前面被带了几十米,光头的腿被撞到了,但不是很严重。汪某一方将手里拿的刀、矛朝其这边扔,其一方站在前面的人四处躲闪,有人也拿着东西跟对方后面追了一截,但是没追多远就回来了。刀、矛扔过来之后,之前手上没有矛的人,都各自捡起长矛拿在手里,张勇也从后面跑过来,从地上捡起长矛拿在手里。何某后来不知道从何处跑过来了,手里拿着一把砍刀,跟尤红和周骏讲不要打了,让其等人帮忙找人,尤红好像跟何某不熟悉,尤红、谢玉杰和吴海洋等人拿着长矛打了何某,李平拿着长矛追何某,何某只好往后跑并将刀扔向李平。对方人走了之后,其等人把现场遗留的刀、矛捡起来处理了。之后,其等人带着易周斌、李平到陡沟卫生院去治疗。尤冬生到医院问了受伤情况,之后要求到无为寻找汪某,但是被告人周骏和易周斌劝他不去,尤冬生点名让让其和张勇、吴海洋陪他一起去。其开车带着他们到无为县人民医院和济民医院都没有找到对方,后来回去与易周斌等人汇合后,尤冬生让周骏打听对方伤情,得知何某受了重伤后,尤冬生问是谁捣的,尤红说臀部后面或大腿上是他干的,小腿上是谢玉杰干的。尤冬生说要是何某出事,其等人都必须到公安机关投案,要是没出事以后再讲,但不能把打架的事情跟公安机关说的事实。 (7)被告人吴海洋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尤冬生带着被告人周骏、魏强、光头去汪某的赌场,尤冬生与汪某发生争执。2017年5月22日20时许,当天赌场在福渡镇××行政村炭厂附近,尤红和被告人张勇、谢玉杰、周骏、易周斌等人在坝埂上站岗,其在赌场上维持秩序。突然,被告人谢玉杰说发现汪某带了几车人过来冲赌场,让赌场先停一下,然后其就让赌场停了。其和魏强、谢玉杰到了坝埂上见到周骏、易周斌、尤红、魏强和光头手里都拿着矛,尤红让其等人到村民家里找东西,谢玉杰拿了一把铁锹,其好像拿了根棍子,其拿到返回斗殴现场,尤红打电话让张勇开车过来撞汪某一帮人。双方在离两三米远的时候,其看到对方大概有二十人左右,上前跟自己打架的有十来个人,他们手里都拿着刀、矛,其认识的有汪某、何某、张某1,双方走近了之后就开始打,但是双方都离得一定距离,就刀、矛互相碰在一起。张勇开车从汪某一方背后开过来,对方好像有两个人被撞到了,张勇当时车速没减下来,把易周斌和光头撞了。对方的人被车撞散后就开始往回跑,还把手里的刀、矛朝自己这边扔,其看到李平拿着长矛跟着对方一个人后面追了一截,回来时手指在流血。后来,对方何某不知因何跑回来了,跟周骏和尤红说了一些话,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后来何某被打跑了。何某走了之后,被告人周军生从地上捡起一根长矛假装跟在他后面追,追了一截就跑回来了,一看就是装样子的。尤红、周骏带着其等人往回走并捡起刀矛,之后去了陡沟卫生院治疗。在去卫生院之前,有人电话把打架的事告诉了尤冬生,之后尤冬生到医院问了当晚打架的情况,还问了易周斌、光头和李平的伤情,之后他让其与张勇、魏强到无为县城报复对方,尤冬生要求将车牌换成浙江号牌,随后让魏强开车去拿了四把砍刀就去了无为县城,到无为县人民医院及济民医院都没有发现对方,之后返回陡沟镇。尤冬生、尤红、易周斌、周骏、张勇、光头、谢玉杰、魏强等人聚在一起商谈晚上的事情,周骏打电话问了对方情况,得知对方何某受伤比较严重,尤冬生问是谁用矛捣伤何某臀部的,尤红说是他捣的,谢玉杰说他在何某小腿上捣了一下。尤冬生说要是对方人死了,就一起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要是没死就不要跟派出所说打架的事的事实。 (8)被告人张勇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尤冬生、周骏和魏强等人到汪某赌场上,尤冬生不知因何原因打了汪某几个嘴巴。5月22日晚上,赌场在福渡镇炭厂附近,其当时跟尤红、易周斌和谢玉杰等人在站岗放哨,大双子对尤红说晚上汪某肯定会带人过来冲赌场,随后尤红安排其去拿来五把长矛放在水泥路边的草丛中。21时许,其在大埂上发现有几辆车子在离赌场不远的地方停下来并把车灯关了,尤红让其开车去前面看看,并让谢玉杰将赌场喊停。其开车过去发现汪某带着几辆车子、十几个人正准备往赌场方向走,手里都拿了刀、矛,其就告诉了尤红,随后其就把车停在路边。尤红打电话让其开车撞汪某一方,随后其就驾车往回开,其看到双方正在拿着刀、矛挥舞,他们发现其开车撞过来之后,都向马路两边躲闪,随后其就加速冲过去了没想到撞到了易周斌,易周斌说他没事,其就立马往打架的地方跑。这时,汪某一方正准备往回跑,把手里的刀、矛朝自己这边扔,其在地上捡起一把长矛就冲了过去,尤红、李平、周骏、魏强、谢玉杰和光头手里拿着长矛,吴海洋手里拿的鱼叉。这时,对方就剩下何某在场,他要周骏和尤红帮忙,但是他们没有听,反而用长矛打何某,何某也拿刀抵挡,随后谢玉杰、李平等人都拿着长矛去打何某,然后何某就往回跑了。当晚打架时,被告人周军生也在现场,但是他躲在后面不出面,等对方人走了之后,他拿着长矛出来假装追。在陡沟卫生院,被告人尤冬生点名要其与吴海洋、魏强陪他一起去县城医院找汪某,魏强开的车子,但在无为县城没有找到对方的事实。 (9)被告人谢玉杰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22日晚上,赌场在周闸行政村炭厂附近,出宝的是被告人李平。20时许,其与被告人张勇等人在赌场不远的河埂处站岗,被告人吴海洋在内场管理,尤红与被告人周骏、易周斌、魏强当晚都在,他们说晚上汪某要过来冲赌场,让其等人做好准备,然后尤红让人到陡沟街上取了五、六把长矛放在河埂的路边上。21时许,尤红等人在站岗时看到两、三辆车子在离赌场四、五百米的地方停下了并将大灯关了,其感觉应该是汪某他们过来了,遂安排张勇开车过去查看情况,同时尤红安排其到赌场上将赌场喊停,让其他人过来帮忙,其赶紧去把赌场喊停了,之后喊吴海洋和李平等人到河埂上帮忙。其和吴海洋到河埂时,尤红与被告人周骏、易周斌、魏强、小光头五个人手里都拿着长矛,尤红说汪某他们十几个人带着刀、矛过来了,让其和吴海洋去找点东西在手上,然后其和吴海洋到附近村民家去拿东西,吴海洋找到一把鱼叉,其找到一把铁锹。其到打架现场时,对方十几个人正拿着刀、矛朝自己一方冲过来,尤红他们五人拿着矛站在前面,其和吴海洋站在一边,李平后来也拿着东西过来了。双方碰面时,易周斌和周骏好像跟对方认识,双方还讲了一些话,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都是在做样子,尤红打电话让张勇开车过来撞,张勇就驾车冲了过来,对方好像有一人被撞到了,但好像不严重,车还将易周斌和小光头撞到了。对方被车子撞散后,将手里的长矛和刀朝自己这边扔,其差点被长矛刺伤了。对方扔过刀、矛后,就开始四散往后跑,其这边人就拿着长矛追,其与吴海洋、李平和张勇在现场各捡起一把长矛,这时何某拿了一把刀跑回现场,他跟周骏和尤红讲话,但周骏和尤红没有听,拿着长矛就朝何某打过去,何某拿着刀反击,其与魏强、吴海洋也冲上去,尤红拿着长矛在何某臀部上捣了一下,其拿着长矛朝何某腿上打了一下,吴海洋和魏强拿着长矛的侧面朝何某身上打,何某拿着刀就往后跑。这时,被告人周军生从坝埂下面跑上来,捡起一根长矛跟后面假装追了一截后就回来了。尤红让其等人收拾地上刀矛就去陡沟卫生院给易周斌和李平治疗了。在卫生院,被告人尤冬生过来问了汪某冲赌场的情况,然后他要其等人拿刀去无为寻找汪某等人,易周斌、周骏和魏强等人都劝说他别去,但是他执意要去,并点名让张勇、吴海洋和魏强一起去的事实。 3.无为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易周斌辨认出张某1、何某、汪某、严某;被告人周军生辨认出汪某、张某1;被告人吴海洋辨认出汪某;被告人张勇、谢玉杰辨认出汪某;被告人周骏辨认出张某1、何某、严某。被告人魏强辨认出张某1、严某、何某和汪某。被告人李平辨认出张某1;证人袁某辨认出何某、张某1、汪某的事实。 4.无为济民医院监控视频,证实何某等人于2017年5月22日21时30分许到济民医院治疗,当日22时31分许尤冬生等人持刀到济民医院寻人的事实。 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6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海洋、张勇经常在无为县永鑫网吧上网未付账,网吧老板向其二人索要网费,其二人就采用关电脑、撵走上网的未成年人等方法滋事。2016年10月2日,网吧老板被害人鲁某1的父亲鲁某2与吴海洋、张勇谈判,吴海洋要求网吧给其和张勇二人开工资,如果有人在网吧滋事,其负责处理,鲁某2答应每月给吴海洋、张勇1500元,吴海洋、张勇上网等费用从中扣除。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吴海洋每月向鲁某2索要工资,其中2017年1月索要工资二次,共索要工资十次,合计15000元。收取的工资由吴海洋、张勇平分或共同消费,其中张勇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参与分成八次。 2018年7月8日,吴海洋的父母与被害人鲁某1达成协议,赔偿鲁某1人民币15000元,鲁某1对吴海洋的行为予以谅解。同年7月20日,鲁某1对张勇的行为予以谅解。 原判根据下列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1.书证: (1)字条,证实被告人吴海洋出具字条“11月1日,这个月网吧没有任何社会上的人员操事,吴海洋保证”的事实。 (2)营业执照,证实无为县永鑫网吧,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被害人鲁某1的事实。 (3)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证实2018年7月8日,被害人吴海洋父母与被害人鲁某1达成协议,赔偿鲁某1人民币15000元,取得鲁某1谅解。同年7月20日,被害人鲁某1对被告人张勇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鲁某2的陈述,证实其家里经营永鑫网吧,主要是其儿子鲁某1在经营,其有时去网吧帮忙。被告人吴海洋、张勇两人大概从2016年6月份开始在其网吧上网,他俩上网基本上不给网费,找他们要钱,他俩就不快活,有时还将正在上网的未成年人撵走。2016年9月初,吴海洋和张勇到网吧上网又将未成年人和没有带身份证上网的人撵走了。2016年10月1日下午,吴海洋和张勇在吧里上网,因为找他们要网费,他们不给,吴海洋和张勇又将上网的未成年人和没带身份证的人撵走了,其没有办法就找他们俩谈判。2016年10月2日上午,吴海洋和张勇又过来上网,其就将他们俩喊到网吧的游戏室大厅里面,其就问他们有什么条件,吴海洋说给他们开份工资3000元,其说太多了,网吧挣不到什么钱,后来吴海洋说一个月1500元,其就同意了,其要他们下午过来拿钱。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吴海洋和张勇来到游戏室旁边的小房间,其妻子拿了1500元给吴海洋,吴海洋收下了,其要求吴海洋出具一张收据,吴海洋没有同意,吴海洋说:“你家网吧以后有人闹事,你打电话给我,由我们来处理。以后我们来上网的网费和饮料、香烟费你记账然后从1500元钱里面扣除”,然后吴海洋和张勇就走了。2016年10月底,鲁某1打电话说张勇又将没带身份证上网的人都赶走了,其到网吧看到张勇、吴海洋、谢玉杰,其劝他们不要闹事,11月份还没有到,到了11月份其肯定给钱,后来吴海洋、张勇、谢玉杰就一起走了。当晚,吴海洋又来网吧来,他要求其每月给2500元,其就对吴海洋说付不起这么多钱,双方未谈妥。又过了一天,其又和吴海洋谈判,其要求网费只收一半,吴海洋同意了。其和吴海洋商定从11月份开始每月给吴海洋和张勇1500元钱保护费,他俩上网上多少再赠送多少网费,然后其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了10月份的保护费,其又要他出具收据,他不同意,他就写了字条给其,保证11月份没有社会上的人来操事。从2016年10月份开始至2017年6月份,一共给了10个月保护费(2017年1月份给了两次),共计15000元钱,但是他俩实际拿到手没有这么多钱,因为每个月要扣除网费、饮料和香烟费用。除了第一次支付保护费时张勇在场,吴海洋收的钱,其他都是吴海洋一个人去拿钱的事实。 (2)被害人鲁某1的陈述,证实其在陡沟经营永鑫网吧,从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海洋和张勇经常到其家网吧上网,基本上每天都来上网,一开始付部分网费,没多久他俩上网就赊账,其和妻子找他俩要网费,他俩就不快活并威胁自己。他俩上网经常说机器不灵然后开始摔打键盘和耳机,上网时经常把大腿翘到桌子上面,有时他俩还要求拿香烟和饮料,其没有及时将东西送过去,他俩就开始发火,大呼小叫,其都不敢吱声,因为知道他们是小混混,心里惧怕他俩。有几次,其找他俩要钱,他俩不快活就开始发火,将网吧电脑关掉,还将未成年人和没带身份证上网的人撵走。2016年10月2号下午,吴海洋和张勇上网要加网费,其没有答应他们,他俩又将未成年人和没带身份证上网的人撵走了,其就和父亲鲁某2说因为他俩这样操事,网吧肯定经营不下去。鲁某2就找他们俩谈判,吴海洋提出每个月要1500元钱,鲁某2同意了。2016年10月底,张勇和吴海洋来网吧上网,张勇网费上完后要加网费,其没有同意,张勇就开始发火,他把电脑关了,又将网吧上网的人撵走了。鲁某2又找他们谈判,他俩提出要加保护费,鲁某2没有同意,接着又谈了一次,鲁某2提出他们以后上网上多少送多少网费,他俩同意了,他们俩收保护费一直持续到2017年6月份。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到2017年6月份结束,其中2017年1月份拿了两次钱,他俩一共拿了10个月保护费,共计150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周某1、倪某1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鲁某1、鲁某2一致。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吴海洋的供述,证实2016年的时候,其与被告人张勇、谢玉杰经常在无为县永鑫网吧上网。10月初,其和张勇欠网吧网费,被害人鲁某1的妻子索要网费,其二人不给她,就吵起来了,其和张勇将正在上网的未成年人赶走了。次日上午,其等人又去永鑫网吧上网,被害人鲁某2将其二人喊到他家的客厅谈判,其要求鲁某2每月支付1500元工资,如果网吧有人打架操事,其二人帮忙摆平,鲁某2答应了。2016年10月底,张勇不知道因何原因跟鲁某1吵起来了,他将网吧里上网的未成年人和没带身份证的人全部赶走了,还将电脑主机关了。鲁某2又找其谈判,其就找鲁某2再多要点钱,但当天没有谈好。次日上午,其去网吧时,鲁某2又与其协商,说上网的费用给其二人打半折,每月的网费和香烟费从1500元中扣除。当天下午,鲁某2又将11月份的钱给其了,其拿到钱后,跟张勇平分了。后来,每月的1500元钱基本上都是其拿的,除去网费、香烟和饮料费剩不了多少钱,然后其二人到无为消费了。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6月,拿了十个月,共计15000元,张勇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5月分了八次钱的事实。 (2)被告人张勇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开始,其和被告人吴海洋经常在无为县永鑫网吧上网,因为没有钱,网费一直都赊账,有时其二人上网时将大腿翘到桌子上面,有时喊网吧老板拿东西,网吧老板拿东西速度慢了,其二人对网吧老板大呼小叫,网吧老板也不敢作声,有时找网吧老板加网费,老板不给加或者找其二人要网费,其就开始发火,有过摔键盘关电脑和撵走正在上网的未成年人的行为。10月初,其和吴海洋在永鑫网吧上网时,和被害人鲁某1的妻子吵起来了,后来其和吴海洋将正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赶走了。次日上午,其二人又去永鑫网吧上网,被害人鲁某2找其二人商谈,吴海洋要求每个月开1500元工资,如果网吧有人打架操事,其帮忙摆平。当天下午,鲁某2给其二人1500元钱。10月底,其不知因何原因跟鲁某1吵起来了,其将网吧里上网的未成年人和没带身份证的人全部赶走了,还将电脑主机关了。当晚,鲁某2又将其二人喊到他家商谈,吴海洋以每月1500元少了为由,找鲁某2多要点钱,当天没有谈好。次日上午,其去上网时,吴海洋对其说跟鲁某2协商好了,上网的钱算一半,每个月的网费和香烟费从1500元中扣。此后每次都是吴海洋去拿的钱,其分了八个月保护费,时间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5月的事实。 3.无为县公安局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海洋、张勇辨认出无为县永鑫网吧的事实。 4.永鑫网吧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吴海洋、张勇在永鑫网吧闹事,与被害人鲁某2谈判,并数次索要保护费的事实。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尤冬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7月4日,无为县公安局陡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至无为县永鑫网吧将被告人吴海洋传唤至陡沟派出所。2018年7月2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勇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陡沟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平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福渡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谢玉杰接福渡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赶到福渡派出所,无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随后赶到福渡派出所将谢玉杰抓获。2018年9月5日10时许,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无为县将被告人周军生抓获。2018年9月5日21时许,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无为县无城镇蓝鼎观澜苑小区2栋2单元1207室将被告人易周斌抓获。2018年9月27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持拘留证将正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栖凤监区服刑的被告人周骏带回,并于当日将周骏投送至无为县看守所羁押。2018年11月8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魏强押回无为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尤冬生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周军生退出非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李平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吴海洋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张勇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周骏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谢玉杰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 原判根据公诉机关就全案提交综合证据认证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均已年满刑事责任年龄,未发现被告人周军生、吴海洋、张勇、李平、魏强有犯罪前科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尤冬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7月4日,无为县公安局陡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将正在永鑫网吧上网的被告人吴海洋传唤至陡沟派出所接受调查;2018年7月2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勇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陡沟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平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福渡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谢玉杰接无为县公安局福渡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赶到派出所,无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随后赶到将谢玉杰抓获;2018年9月5日10时许,无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无为县将被告人周军生抓获;2018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易周斌在无为县无城镇蓝鼎观澜苑小区2栋2单元1207室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9月27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龚亮等人持拘留证将正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栖凤监区服刑的被告人周骏带回,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周骏投送至无为县看守所羁押;2018年11月8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魏强押解带回的事实。 3.无为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实(1)被告人尤冬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2)被告人周骏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3)被告人谢玉杰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易周斌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4)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周骏在无为县张小自然村、周闸行政村庙后自然村农户家以及高架桥桥墩底下几个地点开设赌场,以“四字宝”的方式赌博,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到七八十人不等,共开设十几场,11月赌场每天抽头2000元,共开设七八场;2018年1月开始至4日,每场抽头7000余元。谢玉杰在该赌场站岗放哨、管理秩序十余天,获利1000余元的事实。 4.无为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魏强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其中无为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7日决定给予魏强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4月3日决定对魏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吴海洋、张勇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1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骏、周军生、李平、魏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以尤冬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易周斌、周骏、周军生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平、魏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多次提供赌博场所并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尤冬生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海洋、张勇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骏、周军生、李平、魏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易周斌、周骏、周军生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平、魏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冬生、吴海洋、张勇、魏强在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尤冬生、李平、张勇、谢玉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骏、魏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周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犯罪事实,系坦白;在侦查机关对聚众斗殴犯罪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上述坦白和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军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系坦白;在侦查机关对聚众斗殴犯罪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上述坦白和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周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尤冬生、周骏、周军生、李平、张勇、吴海洋、谢玉杰退出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洋在寻衅滋事犯罪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勇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尤冬生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骏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谢玉杰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尤冬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易周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周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周军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李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七、被告人吴海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八、被告人张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九、撤销本院(2018)皖022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谢玉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谢玉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十、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易周斌、魏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上诉人尤冬生提出的上诉意见:原判认定上诉人与同案人员构成犯罪集团属定性错误;原判认定上诉人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对其未参与的第一起聚众斗殴犯罪负责不能成立,不应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惩处;上诉人参与第二起聚众斗殴事实不构成犯罪,原判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能成立;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易周斌提出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周易斌在开设赌场和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如实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周骏提出的上诉意见:原判认定上诉人持矛殴打何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作用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判未认定上诉人为从犯,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周军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上诉人周军生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周军生斗殴结束后到了坝埂有假装追赶的举动,其起不到协助和助威的作用,上诉人没有参与斗殴的主观故意和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周军生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应予从轻处罚,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李平提出上诉意见: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上诉人不属犯罪集团成员;上诉人系自首,在两起犯罪中均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开设赌场中起到的作用很小,在聚众斗殴案件中无聚众斗殴故意,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魏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上诉人在开设赌场罪和聚众斗殴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吴海洋提出的上诉意见: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上诉人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在开设赌场罪中具有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上诉人张勇、谢玉杰提出的上诉意见: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原判所列的经原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一、对上诉人尤冬生、李平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与同案人员构成犯罪集团定性错误,上诉人尤冬生提出原判认定其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能成立,其未参与的第一起聚众斗殴不应作为其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其参与第二起聚众斗殴事实不构成犯罪的相关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尤冬生等九人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成立了相对固定的组织,该组织分工相对明确,根据在案的证据证明该赌场系尤冬生开设,其在赌场发号施令,处于核心地位,综上,应当认定本案构成犯罪集团,且尤冬生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尤冬生为争夺赌场利益于2017年5月21日冲击汪某的赌场,汪某为报复尤冬生,纠集何某等人于次日晚上冲击尤冬生开设的赌场,在尤冬生得知聚众斗殴结束后又纠集魏强等三人去无为县城的医院寻找何某进行报复,尤冬生虽未参与第一起聚众斗殴犯罪,但该起犯罪事实与尤冬生开设的赌场具有利益关系。另尤冬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尤冬生为报复他人纠结魏强等三人持械到无为县城的两家医院寻找何某等人,因未找到何某等人而未实际发生聚众斗殴行为,尤冬生等人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不影响聚众斗殴犯罪的成立,尤冬生此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对上诉人尤冬生、李平提出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对上诉人易周斌、周骏、李平、魏强、吴海洋、谢玉杰提出的在第一起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均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易周斌、周骏、魏强、吴海洋、谢玉杰于案发当晚在坝埂上与汪某一方互殴;张勇受尤红指挥后驾车取刀、矛,汪某一方到来以后又驾车查看对方情况并驾车冲撞互殴人群;李平受他人邀集到斗殴现场后手指被对方长矛划破后,捡起长矛追逐汪某一方,上述各上诉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在本起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各上诉人的提出的此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三、对上诉人周骏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持矛殴打何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根据张勇、谢玉杰的供述,在聚众斗殴快结束时,何某返回斗殴现场寻找人,在与尤红、周骏交谈后,周骏等人持矛殴打了何某。根据李平的供述,周骏持矛打了何某,其手受伤后,从地上捡起矛参与追打何某,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周骏持矛殴打何某的事实。故对上诉人周骏提出此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四、对上诉人周军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周军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及不应认定在第一起开设赌场犯罪系主犯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各上诉人供述与辩解,周军生在第一起开设赌场犯罪中,每场赌博都在,负责提供赌博场所、邀集赌博人员、代发赌场人员工资等工作,系赌场的“总管”,在赌场所起作用较大,可认定为主犯。根据吴海洋、张勇、谢玉杰、周军生的供述,能够认定聚众斗殴即将结束时周军生在斗殴现场,并捡起一根长矛追打何某,其主观上亦具有参与聚众斗殴的故意,应当认定周军生系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属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故对上诉人周军生及其辩护人提出此点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对上诉人魏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在第二起聚众斗殴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魏强受尤冬生纠集后,主动驾车带着尤冬生等三人前往无为县城的医院寻找何某,应属其他积极参加者,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诉人魏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点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六、对上诉人吴海洋提出的上诉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及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意见。经查,无为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侦查该起开设赌场犯罪,吴海洋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8年7月4日到案,但其直至2018年9月10日才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此前公安机关已掌握其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故吴海洋在侦查机关立案后供述已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吴海洋、张勇通过摔键盘、关电脑和撵走正在上网的未成年人等行为无事生非,迫使被害人每月支付1500元工资,被告人吴海洋、张勇的行为符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犯罪特征,其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上诉人吴海洋提出的此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尤冬生、易周斌、周骏、周军生、李平、魏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以尤冬生为首要分子,上诉人易周斌、周骏、周军生为骨干成员,上诉人李平、魏强、吴海洋、张勇、谢玉杰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多次提供赌博场所并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其中上诉人尤冬生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诉人吴海洋、张勇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原判定罪正确。原判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综合各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对各上诉人定罪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相关的上诉、辩护意见因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权
审判员 吴金华
审判员 陈莲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群
书记员王文娟
书记员童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