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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81行审45号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周俊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周俊杰;徐茜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881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应维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恭华,男,系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干部,住江山市区。 被申请执行人周俊杰,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申请执行人徐茜茜,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103099号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周俊杰、徐茜茜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1030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周俊杰、徐茜茜于2011年6月5日生育一男孩,后于2013年5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属男方未满法定婚龄,女方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周俊杰、徐茜茜征收社会抚养费19000元。2018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9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催缴社会抚养费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周俊杰、徐茜茜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满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1030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103099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江卫计生征字(2018)第1030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寅

审判员 郑爱萍

审判员 柴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