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2执47号

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红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红兵;曹建华;陈小华;李其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21122000032263。法定代表人王明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红兵(耿红兵),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曹建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李其兵,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红兵、曹建华、陈小华、李其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2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坪

审判员 吴恒全

审判员万福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