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142号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金孚大厦。
负责人:赵晓博,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
被
申请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弄海园**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0191P。
法定代表人:杨坤。
被
申请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信用代码:913702007569311398。
法定代表人:季瑛。
被
申请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滢海大厦**信用代码:91370200164324095C。
法定代表人:程祥雨。
被
申请人: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弄海园**楼****码:91370212724000006A。
法定代表人:杨飞。
被
申请人:季瑛,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
申请人:蒋志红,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季瑛、蒋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季瑛、蒋志红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季瑛、蒋志红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