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07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琛,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
被执行人:陈增强,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 申请执行人肖琛与被执行人陈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507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增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增强名下的银行存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陈增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斌 执行员 江瑞明 执行员 曾丰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