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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2055号

曲全与刘晶、曹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全;刘晶;曹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曲全,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刘晶,女,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曹猛,男,1983年12月1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曲全与被执行人刘晶、曹猛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曲全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刘晶、曹猛返还曲全借款本金67,000元;2.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1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刘晶、曹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刘晶、曹猛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调查,除曹猛、刘晶共有的的位于延吉市铁南路156号3单元501(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地号16-5、楼号234、部位及单元号3单元501号,面积为88.34平方米)房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吉2401执205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屋产籍手续,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吉2401执2055号限制消费令,对刘晶、曹猛限制高消费,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8)吉2401执2055号失信决定书,将刘晶、曹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年月日对曹猛、刘晶共有的的位于延吉市铁南路156号3单元501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年月日对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元,因无人竞买,于年月日第一次拍卖流拍;于年月日对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元,因无人竞买,于年月日第二次拍卖流拍;于年月日进行变卖,变卖价为元,于年月日变卖流拍。经释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该房屋抵债,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房屋经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该房屋抵债,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全 军

审判员 车秀英

审判员 许靖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