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7530民初123号
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晶石,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龙,男,汉族,1992年3月11日出生,职务: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忠连,黑领奖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振刚,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
被告:李长友,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
被告:郑文庆,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玉龙(系郑文庆儿子),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许振秋,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学银,男,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哈市香坊区公滨北四道街20号。
被告:王维俊,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
被告:曲桂艳,女,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蒋俊昌,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满守华(系蒋俊昌的妻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许振刚、李长友、郑文庆、许振秋、王维俊、曲桂艳、蒋俊昌、满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长友的诉讼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李长友于2018年12月28日在本院(2018)黑7510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对被告李长友撤回诉讼请求。
审判长 谭国军
审判员 姚金玉
审判员 丁树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春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