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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3执990号

张利英、熊贻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利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张利英。

委托代理人:顾昕贤,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熊贻生。 申请执行人张利英与被执行人熊贻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熊贻生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0000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2019年4月29日本院委托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故,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以及执行费。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布控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司法布控措施尚无反馈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熊贻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3执9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纪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吴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