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9053号
申请执行人: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再云。
被执行人: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城经济开发区冶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孔云伟。本院在执行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38814.23元。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云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