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0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孔飞,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常和平,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37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和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和平在银行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和平在银行的代发工资收入2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