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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03执430号

孔飞、常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孔飞;常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0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孔飞,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常和平,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37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和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和平在银行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和平在银行的代发工资收入2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