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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5663号

上海儒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儒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5663号

原告:上海儒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明,经理。

被告: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方。

被告:江阴市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吴钧达。

原告上海儒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双幸

审 判 员  张庆刚

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显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