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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刑初96号

廖俊杰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廖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91刑初96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俊杰,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涛,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俊杰犯强奸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俊杰及其辩护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俊杰和朋友廖某、凌某、赖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英伦KTV唱歌、喝酒,并以600元一位的价格点了4名女性陪酒员。廖俊杰在喝酒期间,和其中一名女性陪酒员(被害人秦某1,昵称“佳佳”)说等会跟他出去,秦某1不愿意,廖俊杰就以不给小费为由威胁她。秦某1没有办法便与管事的徐某(昵称“芳姐”)说明情况,徐某让秦某1不要得罪客人,并出面和廖俊杰沟通,廖俊杰遂将秦某1和另一名女性陪酒员的小费共12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秦某1。后廖俊杰看见秦某1在楼道里,便将秦某1强行拉走,欲将秦某1带去他家。秦某1不愿意,但因喝多了酒,在酒精作用下被迫被廖俊杰拉上了其叫的“滴滴”快车。上车前,秦某1接到其朋友电话,但未交谈几句,手机就被廖俊杰抢走并关机,在车上秦某1多次要求廖俊杰归还手机,但被其拒绝。二人抵达廖俊杰住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圣地亚哥公寓)后,廖俊杰发现钥匙落在KTV便打电话给廖某让其将钥匙送过来,秦某1趁机拿到手机通过微信将情况、位置告诉同事梁某(昵称“可乐”)。廖某回到KTV后没有拿到钥匙,被徐某拦下,询问廖俊杰是否带走一名女性陪酒员,并告知要将这名女性带回KTV才能归还钥匙。廖某将此情况告知廖俊杰,廖俊杰让其不要管此事。然后,廖俊杰用门卡打开房门,将秦某1拉入房中,秦某1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拉扯中衣服被廖俊杰撕破,随后廖俊杰对秦某1实施了强奸,秦某1回到英伦KTV后将情况告诉了徐某并报警。2018年9月5日,公安人员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英伦KTV将被告人廖俊杰带至派出所调查。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俊杰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判处被告人廖俊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廖俊杰辩称,其认罪,秦某1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小费在离开KTV时就已经给了不存在以小费威胁。电子数据提取不合法。本案是否存在暴力问题也无证据证明。本案最大不符合常理是被害人完全可以离开,但是被害人也没有离开,也没有吵没有闹,很平和,辩护人不认可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俊杰和朋友廖某、凌某、赖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英伦KTV唱歌、喝酒,并以600元一位的价格点了4名女性陪酒员。廖俊杰在喝酒期间,和其中一名女性陪酒员(被害人秦某1,昵称“佳佳”)说等会跟他出去,秦某1不愿意,廖俊杰就以不给小费为由威胁她。秦某1没有办法便与管事的徐某(昵称“芳姐”)说明情况,徐某让秦某1不要得罪客人,并出面和廖俊杰沟通,廖俊杰遂将秦某1和另一名女性陪酒员的小费共12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秦某1。后廖俊杰看见秦某1在楼道里,便将秦某1强行拉走,拉上了其叫的“滴滴”快车。上车前,秦某1接到其朋友电话,但未交谈几句,手机就被廖俊杰抢走并关机,在车上秦某1多次要求廖俊杰归还手机,但被其拒绝。二人抵达廖俊杰住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圣地亚哥公寓)后,廖俊杰发现钥匙落在KTV便打电话给廖某让其将钥匙送过来,秦某1趁机拿到手机通过微信将情况、位置告诉同事梁某(昵称“可乐”)。廖某回到KTV后没有拿到钥匙,被徐某拦下,询问廖俊杰是否带走一名女性陪酒员,并告知要将这名女性带回KTV才能归还钥匙。廖某将此情况告知廖俊杰,廖俊杰让其不要管此事。然后,廖俊杰用门卡打开房门,将秦某1拉入房中,秦某1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拉扯中衣服被廖俊杰撕破,随后廖俊杰对秦某1实施了强奸,秦某1回到英伦KTV后将情况告诉了徐某并报警。2018年9月5日,公安人员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英伦KTV将被告人廖俊杰带至派出所调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9月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证实:廖俊杰出生于1983年10月3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9月5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客家大道英伦KTV门口将被告人廖俊杰抓获归案。(4)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9月6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民警依法扣押了廖俊杰持有的iphone7手机一部。(3)情况说明,证实:①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秦某1但未联系上;②电话联系了KTV徐某,但徐某表示在外地未能前来配合调查。

二、鉴定意见(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8]2194号《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①送检的秦某1阴道分泌物上可疑斑迹中检出的精子DNA与廖俊杰的血样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2×1028。②送检的秦某1阴道分泌物上可疑斑迹中检出的人DNA,与秦某1的血样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23×1025。

三、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1)现场勘查材料、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圣地亚哥公寓楼2305室的方位图及现场情况;被害人照片、被扯破衣服照片。(2)廖俊杰2018年9月5日在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辨认笔录,证实:廖俊杰在同组照片中辨认出6号女子秦某1就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3)秦某12018年9月5日在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辨认笔录,证实:秦某1在同组照片中辨认出3号男子廖俊杰就是强奸其的人。(4)被告人廖俊杰指认现场图,证实:被告人廖俊杰对案发现场开发区圣地亚哥公寓楼2305室进行指认。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①监控视频光盘1张,证实被害人秦某1被被告人廖俊杰强行拉出KTV及出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圣地亚哥公寓楼的情况。②被告人廖俊杰讯问、证人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证实讯问、询问过程合法(2)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①徐某2018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至7时许多次拨打秦某1手机电话及152××××5500手机电话未接通。②徐某和秦某12018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至7时许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廖俊杰多次要求被害人秦某1出台,被秦某1拒绝后就以拒付小费相要挟,并强行将秦某1拉走,此后廖俊杰强行将秦某1手机关机并拿走。③梁某与秦某12018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至4时许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梁某在期间多次用语音呼叫秦某1但均无应答,秦某1偶尔使用微信回复梁某“我手机被他关机,我真的很无奈”。④廖俊杰2018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至3时许与廖某的通话记录。

五、证人证言(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4日晚上其和廖俊杰、凌某、赖某在英伦KTV唱歌,期间每人点了一名陪酒的小姐(600元,不包含发生性关系),后廖俊杰向其打电话,要其到英伦KTV将其在哪里的钥匙送到圣地亚哥,其去拿钥匙期间,KTV工作人员告知其廖俊杰将一名陪酒小姐带走了,并要求廖俊杰将带走的小姐送回才给钥匙。(3)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4日晚,“佳佳”被208房的一名客人选中陪酒,期间该客人以不出台就不给小费为由要挟“佳佳”并被客人拉走,后徐某多次电话联系“佳佳”均拒接并关机。该客人叫人回KTV取钥匙时,徐某要求其将带走的女孩送回,在“佳佳”回KTV后反映其被客人拉走后,客人将其手机抢走并关机且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慎重的问“佳佳”到底是不是强奸,还是自愿的,“佳佳”就说她不是自愿的,还说她的衣服都被扯烂了,当时“佳佳”穿的是一件灰色的裙子,裙子在腰间的位置确实被扯烂了。(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5日凌晨2时左右徐某告诉其“佳佳”被客人带走了,其通过微信联系“佳佳”但均不回复。此后,梁某亦多次通过微信语音联系均未果,直至凌晨3时后,“佳佳”回复其手机多次被客人抢走并关机且不让其走,“佳佳”回KTV后反映其被客人强行扒了衣服并发生了性关系。(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5日凌晨2点其在汽车男子接了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到圣地亚哥。(5)刘某的证言,2018年9月5日凌晨4时左右,其接到一个从圣地亚哥到英伦大酒店的滴滴订单,过了四五分钟,其到了乘客下单的地方,看见一个男子站在马路边,一个女子蹲在路上。之后那名女子上了车坐在后排,男子没有上车。其开车把女子送到了英伦大酒店,路上和她没有交流。(3)凌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凌某和廖俊杰、赖某、廖某在英伦KTV唱歌唱歌,各点了一名陪酒女,共喝了三四打250ml的啤酒。凌某、赖某、廖某离开时发现廖俊杰与其点的陪酒女已经不在KTV,次日廖某告知凌某廖俊杰被抓。(3)赖某的证言,与证人凌某证实内容相同。张义洋的证言,2018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听见KTV一楼声音好大,其下去一楼大厅,看见一个女的坐在大厅沙发上哭,边上还围着几个女的,其中营销经理徐某也在旁边。就过去问其中一个男的工作人员怎么回事,他就说一个女的被强奸了,其看见男客人在门口报警,就过去和女孩说“人家已经报警了,你不报警傻啊”,然后这个女孩也报警了。过了一会,警车就到了,把男客人和女孩子带走了。之后回二楼看了监控视频,视频中男客人强制把这个女孩拉走,女的在反抗双手抱住楼梯扶手,男客人就直接把她抱起来带出了酒店,从视频中看男客人应该喝了酒,陪酒女应该没喝醉。事发之后他们之间的赔偿协议不清楚,他们之间是否有协议也不清楚。其KTV是上班时间是不允许陪酒女出台的,费用是500元一个,陪吃陪唱陪跳,如果她们在公司下了班,会不会出台我就不知道了。

六、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1的陈述,2018年9月4日20时许,我一个人到赣州市开发区客家大道英伦大酒店KTV去玩,以前也在英伦KTV去上个一天的班也是去当佳丽,只是那一次没有客人点我。今天去英伦也是去上班的,一直呆到晚上23时许,我在英伦208房的时候被一个客人点中了,让我陪他唱歌。那个房间中只有四个男性客人,其中点我的那个客人一件白色上衣,灰色裤子的中年男子点了我,208房开始就只点了我一个佳丽。后面其他的三个客人也点了三个佳丽。我就陪客人在208唱歌,客人点的百威啤酒,我还陪客人喝了些啤酒。大概在2018年9月5日1时许,点我的客人就跟我说让我跟他一起出去,让我出台。我说我不会出台,我们不会跟客人出去外面。那个客人就跟我说,如果我不和他出去的话,他就不会给我“小费”(点佳丽的应支付的钱,一般是600元)。我看到这个情况,我就怕了,怕我会拿不到钱,我就和开208包厢的这个客人说了这个事情。当时开包厢的客人也在包厢内,是来的客人4人中的一人。开包厢的那个人说没事,这个事情他来和点我的这个客人沟通。然后他们就在那边聊了一会,开房的那个客人就让我把手机给他,我就给了他。后面他就把手机还给了我,还跟我说转了“小费”给我了,一共是两个佳丽的“小费”一共是1200元,一个是我的“小费”还有另一个佳丽的“小费”一起转给了我。我就把600元的“小费”转给了另一个佳丽。这两笔转账是有记录的。后面点我的那个客人还加了我微信,我看到转过来的1200元是点我的这个客人转账过来的。之后我就出来包厢去外面透透气,在包厢我喝了很多酒头晕晕的。我在二楼楼梯口的位置,我在玩手机的时候,点我的那个客人就发微信给我,让我回包厢,我当时不太想回去,感觉这个客人怪怪的,看我的眼神很奇怪。我就没有回复他信息,他就又发了条微信过来,问我在哪里,我也没有回复他。后面这个客人就在楼梯口的位置看到了我,就直接过来,拉着我的手让我跟他一起下楼。我不肯,他在拉我下楼的过程中两个人还在楼梯摔了一跤。下楼后,那个人就拉着我,打了一辆出租车,我说我要回去,那个人就不肯,这时我接到一个电话,是我朋友打来的,我说我要回去,那个人就不肯,不让我接电话,他还把我的手机关机。我就问他要手机,他说到了地方他就会把手机给我。没多长时间,车就到了那个人住的小区,下了车后,我还是问他要手机,他不肯给我,把我的手机放在他的裤子口袋里。我就伸手过去拿,他就拉着我的手一直走到他住的地方。他当时没有带房门钥匙,是用一张卡开的门。进门后,他反锁了门。他开门的时候我本来想走的,但我的手机在他那里,我想拿回我的手机。他就让我进他们家坐一下,我不肯,他就拉着我进了门。进去后,我就问他要我的手机,他就把我的手机扔在桌子上,他就去关窗帘,我就到桌子那里拿我的手机开机,他又过来抢我的手机关机。然后他就直接把我推倒在床上,然后我就爬起来,他又把我推倒在床上,双手压着我的手,身子压在我身上,就开始脱我的衣服,我就不肯在那里反抗,我就用双手去推他,但是推不动,我又用脚去踢他,当时我喝了很多酒,身上没有力气一样,推不开他,他也喝了很多酒,身上酒气很大,我的衣服和裤子全脱光了,他自己把他的衣服裤子也全脱光了。他就压在我身上开始亲我,亲我的嘴还有我的胸,他的手就在我身上乱摸,后面他就直接强行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没有戴安全套,射精到我体内)。期间,他没有说任何话,就直接脱我衣服,还把我的衣服扯烂了。在发生性关系后,他还对我说他很久没做爱了。后面我害怕就去卫生间内躲了一下,在洗手间内我看到我的脖子下面有一块伤痕,是对方强行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我反抗的过程中造成的。出来的时候他就和我说让我以后在他这里住,还拿出他房间的钥匙给我,他说他很少来这边住。我说我不要,这时我就把钥匙放进了他的口袋,他又从口袋里拿出来塞进我手里,这次我没有推脱,拿着钥匙就走了。后面他就把我的手机还给我,还送我下楼,打了个车给我。当时我很怕,就想快点走,怕他又会对我做出什么事情来,我就坐了车回英伦。到了酒店后我整个人还是昏昏沉沉的,不敢相信今天发生的事情,后面他又打电话给我,说没有钥匙进门,要我把钥匙还回去,我说要就自己来酒店拿,说他喝多了他的车子钥匙和房门钥匙是不是忘记在英伦KTV了,我就说我不知道,他说他过来KTV看一下。回到酒店后,我拿钥匙还给了芳姐,芳姐把钥匙给回了订房男子。廖姓男子就问要怎解决,我就说要赔一万元,男子就说报警处理,于是我就去大厅坐着等。之后公司的张总过来了,然后张总就去和廖姓男子谈,没有谈妥,张总就叫我报警,我就报警了。我没有和廖姓男子说过小费600元包括发生性关系的钱,在收了600元之后,没有和男子说过我可以得到多少钱,我也没有和廖姓男子说我的真实姓名及年龄,只说了我叫“佳佳”,也没有和男子说过有空一起逛街。

七、被告人廖俊杰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9月4日11点左右,我朋友凌某通过微信在开发区英伦KTV定了包间,我和凌某4个人就从我住的地方打滴滴去了英伦KTV208包间,我们四个人就在包间唱歌喝酒,我们在包间里叫了4个女孩子在包间里一起唱歌喝酒玩,9月5日3点左右,我们准备离开,我就带了一个陪我一起喝酒的女孩子离开英伦KTV,我走了之后我其他三个朋友还在英伦KTV大厅里面,然后在英伦酒店门口我和那女孩子打了一部出租车来到了圣地亚哥小区公寓楼2305房间,进了房间之后那个女的就把我按在沙发上亲我,之后我就把那个女的抱到了床上,到了床上我们就各自把衣服全脱光了,那个女的就躺在床上我就在她的上面,之后女的用手将我的生殖器放到了她的“阴道”口,之后我就插进去了,插了大概10分钟左右我就射精了,由于当时没有带避孕套我就全部射在那个女的里面了,之后我们就各自把衣服穿起来离开房间,我就帮那个女的打了一辆“滴滴”送她回到了英伦酒店,那个女的走了之后,然后我发现我的车钥匙不见了,我就打电话给朋友廖某,叫他帮我看下我的车钥匙在不在英伦KTV,廖某说英伦KTV的“妈咪”不给我。然后廖某叫英伦KTV的“妈咪”接电话,英伦KTV的“妈咪”和我说:钥匙要自己拿。我说:等下我自己去拿。之后我打了一辆滴滴自己去了英伦KTV,在去英伦KTV车上的时候我接到英伦KTV“妈咪”的电话:说我强奸了陪我一起离开英伦KTV的女子,我说:我怎么强奸了她。“妈咪”说:这个女的,一回来就在哭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说:我怎么知道,等我来了英伦KTV再说。我来到英伦KTV,我就叫酒店“妈咪”拿我的钥匙,但是那个“妈咪”说在KTV208包间要我自己上去拿,我上去之后没有找到,看到有另外一帮人在KTV208包间玩,然后我就通过微信联系给我定KTV包间的人(微信名一休),“一休”来了英伦KTV二楼之后,“一休”就和我下到一楼大厅找“妈咪”了,“妈咪”一开始不承认英伦KTV拿了我车钥匙,我就发火,然后“妈咪”告诉“一休”我的车钥匙在什么地方,过了一会“一休”就拿了我的钥匙过来,我拿到钥匙后,英伦KTV的一群人就不让我走,等到和我发生性关系的女的来了,这个女的说:我强奸她,要给她一万元就不报警。我不愿意,和这个女的说那你去报警,等警察来,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有这几点我想补充一下。第一,我和她到了圣地亚哥以后,她说怕我家里有人,叫我去开房,我说没有人,我就把她扶上了楼;第二,她在离开KTV刚上滴滴车的时候,我问他有没有钱用,她说不用,给的600块钱200给妈咪,400留给自己,说完之后她还说有空一起逛街,我说可以,她还把我一个房门备用钥匙拿走了;第三,我叫廖某打电话拿钥匙的时候,廖某说妈咪说那个女子是未成年,我问女子是不是未成年,女子说不是,她是96年的,如果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我觉得她不会说是不是未成年;第四,我和她发生性关系之前生殖器就会痛,一直到发生性关系之后还会痛,我也有可能是被她强奸了;第五,她还告诉我她的名字,她叫秦某1,是1996年的。我把她带到住宿的地方,最初的想法就是想找个小三一样谈感情,互相多认识一下,那天晚上我是没有想过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我觉得她是自愿的,我不是强奸。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廖俊杰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强奸的问题。经查,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被害人秦某1是被被告人廖俊杰强行拉出KTV的,且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圣地亚哥公寓楼被害人秦某1是不情愿进入被告人住所,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徐某、梁某的证言,被扯破衣服照片等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廖俊杰强行与被害人秦某1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廖俊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俊杰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俊杰归案后拒不认罪,应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廖俊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至四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俊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文科

人民陪审员  吴桂林

人民陪审员  杨茹雁二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查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