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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3刑初589号

李福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6-19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李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03刑初589号 公诉机关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福英,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军帅、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二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芳,被告人李福英及其辩护人王军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福英在长治市潞州区北石槽村,向牛XX(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26次共计6.7克,李福英微信收取3350元。 2、201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福英在长治市潞州区石槽西路一菜地附近,向秦XX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甲卡西酮0.2克,李福英收取现金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福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材料、微信记录、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证人牛XX、秦XX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福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福英多次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福英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福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福英非法所得3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 磊

人民陪审员  武亚欧

人民陪审员  栗文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