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622执1399号
申请人:李秀兰,女,汉族,1993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于震,男,汉族,1994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与被执行人于震同居关系女服燕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秀兰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622执1399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