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建龙,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温州弘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耕村吹台中路7号第1幢,组织机构代码:MA2850MN3。 法定代表人陈国锋。 被执行人陈国锋,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金建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69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345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 被执行人温州弘牛鞋业有限公司、陈国锋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弘牛鞋业有限公司、陈国锋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国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玕东村前头28号西3不动产部分拆迁安置权益进行拍卖,得拍卖款150万元,本案受偿24981元,支付诉讼费159元、执行费401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474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陈国锋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国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相隆
审判员卢昆
审判员江丕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员 周 宣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