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10执恢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晓鹏,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杨玉敏,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高反文,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赵晓鹏与被执行人杨玉敏、高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民终6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晓鹏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玉敏、高反文支付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296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执行费。1、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玉敏、高反文无证券购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高反文银行账户存款并已返还申请人。后经多次查询比对,基本信息不变。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杨玉敏、高反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杨玉敏、高反文名下的财产处置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玉敏、高反文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晓鹏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小兵
审判员 李默涵
审判员 方浩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