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03刑初477号 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红波,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丽,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刑诉〔2019〕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红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娄广亚,被告人侯红波及其辩护人王秀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中,本院建议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侦完毕后,该院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在长治市潞州区李X家中,被告人侯红波分八次共向李X(已起诉)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约237克,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二维码收款方式共计收取李X43400元。 2、2019年6月17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侯红波身上及其长治市潞城区X户住处查获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39.85克、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50.12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668.18克。 综上,被告人侯红波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共计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376.85克、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50.12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668.1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红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材料及疑似毒品称重过程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李红冰、卢腾、牛晓鹏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侯红波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红波多次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红波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红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34年6月1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自被告人侯红波处收缴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
人民陪审员 杨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