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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3刑初586号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张小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张小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03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虎,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治市。2019年6月1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庆红,山西隆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二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原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永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虎及其辩护人任庆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原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6月17日18时许,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大辛庄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本市西二环北寨村附近时,在被告人张小虎身上查获疑似毒品4小包、锡纸9条,经称重计重2.45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从张小虎身上查获的毒品均含有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2019年6月14日,张某1向张小虎支付100元现金后购得毒品一包;2019年6月16日,张某2通过微信向张小虎支付100元后购得毒品一包;2019年6月16日,张某3向张小虎支付50元现金后购得毒品一包. 综上,被告人张小虎共贩卖毒品甲卡西酮3次2.45克。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小虎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提出被告人张小虎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张小虎坦白供诉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系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小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任庆红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张小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4日,张某1向张小虎支付100元现金后购得毒品一包;2019年6月16日,张某2通过微信向张小虎支付100元后购得毒品一包;2019年6月16日,张某3向张小虎支付50元现金后购得毒品一包。2019年6月17日18时许,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大辛庄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本市西二环北寨村附近时,在被告人张小虎身上查获疑似毒品4小包、锡纸9条、铁盒1个,经称重计重2.45克。经长治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从张小虎身上查获的毒品均含有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2019年6月1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张小虎主动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大辛庄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张小虎退缴了250元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照片及录像、微信记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前科材料、被告人及证人常某、张钱证人证言、张卫军证人证言、张亮证人证言、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张钱辨认笔录、张亮辨认笔录、张卫军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虎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虎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在对被告人张小虎犯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张小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虎自愿退缴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被查获的毒品及吸毒物品应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予以没收,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被告人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的15日应当折抵刑期15日。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小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被告人退缴的的违法所得250元,上缴国库。 三、涉案被扣押的毒品及吸毒物品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予以没收,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马鹏亚

人民陪审员  屈艳华

人民陪审员  张碧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