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路,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宋国兵,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肥城市。本院(2011)肥民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振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