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8执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蔡关红,男,1976年10月26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贺元美,女,1976年09月26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8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贺元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元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贺元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707000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