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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0843号

王冀中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冀中;山西叁陆玖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0843号申请执行人王冀中,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叁陆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法定代表人余斌,经理。王冀中与山西叁陆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44.916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发出了被执行人下落调查函,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梦宇

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